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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一起析一起合同纠纷案案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定安顺成公司(原告)与海南尚亿公司(被告)订了一份《网箱及框架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顺成公司为尚亿公司加工300个网箱及框架,每个网箱及框架造价为2600元,总金额为78万元。交货日期为,尚亿公司支付定金后90天内在定安县南丽湖交货。交货时顺成公司书面通知尚亿公司验收,验收合格之日为交货日期。结算方式为,合同订立之日起十日内尚亿公司须先交付总价款30%的定金,顺成公司完成60%,即180个网箱后尚亿公司再付30%的价款。验收方法为,按双方协商的《海南省定安县网箱及框架设计与施工方案》规定的技术指标和要求由尚亿公司代表验收。每做好60个网箱及框架验收一次,分5次验收,第4次验收合格5日内付清余款。违约责任为,顺成公司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质量交货,每逾期一日,按未完成定作物货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罚款。尚亿公司如单方终止合同,应向顺成公司偿付未履行价值10%的违约金,若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的千分之三偿付违约金。另外,合同还规定原材料由顺成公司自备。如果任何一方变更或修改合同中的每一条款,都必须经双方协商过,用文书形式表达并盖章认可,才能有效。此外,双方还于同日签订了《海南省定安网箱及框架设计与施工方案》作为合同附件。合同签订后,尚亿公司于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付给顺成公司现金13万元,顺成公司同日给尚亿公司开具了99999??9元和30000元的销售发票各一张,其中99999??9元的发票票面上注有“网箱预付定金”和“现金交付顺成公司”字样。双方确认实际交付金额为10万元,因该发票限额10万元以下,帮开发票金额为99999??9元。另外30000元的发票亦注有“网箱预付款”和“现金交付顺成公司”字样。同日,顺成公司还给尚亿公司开具了金额为90000元,号码为0008984的发票一张,票面注有“网箱款”和“通过银行汇给顺成公司”字样。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前两张发票已以现金交付,后一张号码为008984的发票款在出具发票的当日并未给付,事后也未通过银行汇给顺成公司。尚亿公司主张该公司事后以现金付给顺成公司9万元,并向法庭提交了该公司的会计帐册?熂怯?“石总付加工鱼网箱款273999??99元”?牶透霉?司副总经理石志能的个人储蓄取款记录。顺成公司则否认收到该9万元。顺成公司收款后备料加工网箱。1998年11月13日和1998年1月29日顺成公司曾两次去函给尚亿公司报告网箱的制作进度,并要求尚亿公司再付10万元,同时要求增加费用。尚亿公司未作答复。时至1999年6月1日,顺成公司才向尚亿公司交付80个网箱及框架,价款共计人民币208000元。当日,尚亿公司支付顺成公司人民币54000元,顺成公司出具给尚亿公司该款销售发票一张。以后,顺成公司不再向尚亿公司交付网箱,尚亿公司也不再要求顺成公司交付网箱。

  1999年7月9日,顺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尚亿公司支付违约金17??7万元,赔偿因尚亿公司单方终止合同给顺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1??29万元并支付尚欠的网箱款2??6万元。尚亿公司反诉请求顺成公司偿付违约金和多付的网箱款共计40??4万元,因尚亿公司仅交纳请求退回多付的6??6万元网箱款的案件受理费2400元,关于违约金的部分反诉请求,原审?熞簧螅牱ㄔ喊醋远?撤回反诉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于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所签订的网箱及框架加工承揽合同,除约定的定金条款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外,合同的其他条款内容均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尚亿公司向原告顺成公司交付定金后,原告顺成公司备料进场制作网箱,但其未按合同约定向尚亿公司交付钢箱及框架,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顺成公司向被告尚亿公司出具网箱款发票后,又提出未收到被告尚亿公司的网箱款9万元,但未提出足以认定的证据证明,不予采纳。至于原告顺成公司请求被告尚亿公司偿付违约金、经济损失和尚欠的网箱款31??39万元,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尚亿公司反诉请求原告顺成公司偿付违约金和返还多付的网箱款有理,应予支持。但被告尚亿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仅交纳了部分反诉费,故交纳反诉费的部分请求,应予支持,未交纳反诉费用的请求,应按撤回反诉处理。被告已付的定金及网箱款27??4万元,扣除应付的网箱款20??8万元,原告顺成公司应返还多付的网箱款6??6万元给被告尚亿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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