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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后能否同时索赔违约金和预期利润?(4)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对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通常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上以差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这种方式既可以适用于卖方违约情况,也可以适用于买方违约和情况。前者是买方在解除合同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后者是在解除合同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将货物转卖。同样,“差价”也就包括了买方购买替代物或者卖方转卖货物的交易价格与原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第二种方式是以时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所谓时价是指在一定地点一定时间的某种货物的市场价格。这里的时间标准有两个,即在接受货物之前解除合同适用解除时的时价;在接受货物之后解除合同,则适用接受货物时的时价。这里的地点标准是依据原应交货的地点。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需要适当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本案采用第一种方式,是考虑了合同差价的合理性,以及制衣公司对该差价并无异议,因而所定额度是适当的。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合同受害方的实际损失必须是因违约方违约所造成的、如果正常履行合同就不会发生的费用,而不是其所支出的全部费用,例如,在本案中物资公司的开证费用就是其正常履行合同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支出该项费用是物资公司获取合同利润的前提条件,在合同利润得到补偿后,合理的支出也就不能在由违约方负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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