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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内容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内容。在本文中,笔者从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责事由的关系,以及严格责任原则涵义的界定方面入手,对我国《合同法》上的归责原则作简要分析,得出结论: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关键词」: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内容。在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究竟以“过错责任”抑或“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这一问题在《合同法》颁布前后曾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直至今天,许多学者还在进行理论上的探讨。笔者在此将从归责原则的内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入手,对我国合同法上的归责原则作简要分析。

  一。 归责原则概述

  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并非为“责任的归属”,它表达的是违约方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过程。有学者指出:“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构成要件,而归责只是为责任是否成立寻求根据,而并不以责任的成立为最终目的。”①所谓“原则”系指具有普遍意义的抽象化准则,是责任判断过程中应遵循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据。因此,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确定违约责任得否成立应遵循的准则或根据,也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其本质如下:其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适用对象具有客观性。适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加以判断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违约行为以及据此导致的事实后果,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并非违约责任的要件。其二,归责原则具有法定性。违约责任制度中的归责原则,是由国家通过立法方式确定的。归责原则是可以用法律条文明确地规定下来的,既要与现行的法律原则相符,又要与民法规定的平等、等价、公平和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相吻合。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上,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是相对立的归责形式。一般认为,大陆法系沿袭了罗马法后期的传统过错原则,强调要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即过错)才能承担合同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可免除责任。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查违约人的违约行为,而且要考察违约当事人的主观上的过错。若当事人没有过错(如违约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则虽有违约发生,当事人也不负责任。其次,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即在已经确定违约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还应当根据违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来确定违约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而英美法系则奉行严格责任原则,认为在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是因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不是被告的故意和过失。换言之,确定责任主要不考虑过错问题。一般来说,严格责任都是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而非当事人约定的责任,法律设定严格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而不在于惩罚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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