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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统一合同法草案第三稿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1996年5月27日至6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西郊龙泉宾馆召开会议,修改统一合同法草案。参加会议的专家学者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梁慧星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社张广兴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徐杰教授,对外经贸大学的王军教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的高隼来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奚晓明副庭长、民事审判庭李凡副庭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告申庭何忻庭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司王学政司长。修改工作是以1995年1月的学者建议草案(第一稿)和1995年10月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的试拟稿(第二稿)为基础,将第一稿和第二稿相互对照,修改形成新的草案即第三稿。法制工作委员会领导特别指示,此次修改工作应充分尊重专家学者的意见,对于学者建议草案中的新制度,凡是符合中国实际的,要尽可能予以采纳。会议经过两周时间,对建议草案和第二稿进行逐条对照比较,仔细研究和争论,最后按照预订计划形成了统一合同法草案1996年6月7日试拟稿(第三稿)。

  合同法草案第三稿包括总则7章、分则21章、附则1章,共29章376条。与建议草案比较,第三稿除条文总数减少了152条外,在结构上也与建议草案稍有差异,总则由9章减为7章:即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分则由24章减为21章:即第八章买卖合同;第九章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供应合同;第十章承揽合同;第十一章工程建设合同;第十二章运输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委托合同;第十六章行纪合同;第十七章居间合同;第十八章保管合同;第十九章仓储合同;第二十章储蓄合同;第二十一章借贷合同;第二十二章借用合同;第二十三章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合同;第二十四章咨询合同;第二十五章服务合同;第二十六章赠与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二十八章雇用合同。附则第二十九章。以下仅就第三稿总则部分的重要内容及修改理由作简要介绍。

  一、 关于合同义务的扩张

  其一,关于缔约过失责任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建议草案规定在第二章第四节第29条:“当事人在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相互负有协力、保护、通知及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惯例所要求的义务”(第1款)。“当事人违反前款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款)。另在第30条专门规定保密义务:“在订立合同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提供信息时要求保密,则另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不泄露或者不得不正当地使用这些信息。如违反上述义务,受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次修改时为了精简,将两条合并为一条,这就是第三稿第二章第30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相互负有协助、保护和通知以及其他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惯例所要求的义务”(第1款)。“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信息时要求保密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泄漏”(第2款)。“当事人违反前两款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3款)。

  其二,关于后合同义务

  关于后合同义务,建议草案规定在第112条:“合同消灭后,当事人在必要时应承担保密、协力、通知等义务”。这次修改,着重增加了后合同义务的根据,即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这就是第三稿第六章第68条:“合同终止后,按照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承担保密、协助、通知等义务”。

  其三,关于附随义务关于附随义务,建议草案规定在第四章第65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履行有相互协力的义务”。修改时将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与合同履行原则的规定合并为一条,即第三稿第四章第47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助、保护、通知的义务”。其特色是明文表述附随义务的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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