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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法规定之债权人撤销权(上)(6)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应当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被告可以是破产人一人、也可以列破产人和行为相对人为共同被告、还可仅以行为相对人为被告。破产人为破产法所规定的有害于债权人一般利益的行为,因该行为而转让的财产或者利益,再次转让给第三人的,若转得人在转得财产或者利益时,已知其取得有可以撤销的原因,则转得人在主观上构成恶意,恶意转得人不得对抗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因此,破产人处分财产的恶意转得人,亦得为被告。破产管理入向法院起诉行使破产撤销权,经法院审理判决确定,发生恢复原状的效果。破产人同相对人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到被法院撤销的行为成立前的状态,破产人尚未履行的给付,不再履行:破产人提供的担保失去效力;相对人已取得的财产或者利益,应当返还给破产财团。

  债权人撤销权和破产撤销权在性质上,并没有多大的差异,但是由于后者更加注重维持破产程序公平受偿的宗旨,在适用范围方面比债权人撤销权为广,成立的条件、行使的方式和效果也与债权撤销权有所不同。正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与破产撤销权有所不同,在破产撤销权之外,若发生民法所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之情事,破产管理人亦得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二者相得益彰。因我国破产法尚无破产撤销权的规定,破产管理人仅得依照合同法第74条和第 75条的规定,对破产人所为损害债权人一般利益的行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考虑到破产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我国正在草拟的新破产法草案对之已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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