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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研究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案情

  被告崔某是一个长期在外经商的个体户,几年奔波倒也赚了不少钱。去年5月回家乡看到家乡的村小学(原告)房屋年久失修,拥挤不堪,便主动找到小学校长以及村支书提出愿捐款100万元为原告盖一栋教学楼,但同时提出原告必须为此投入一笔配套资金。原告当即表示同意,并感谢。过了几天,双方又协商确定了资金的到位时间和开工时间,被告表示其现在资金正在商业流通中,捐款要在9月底到位,在此之前,原告作好开工准备,包括准备好必要的配套资金、联系好建筑公司等工程前奏。接着村广播站也详细报道了村民崔某的捐款义举,村民们也交口称赞。

  同年7月底,原告将准备建新教学楼的地址上的原有的5间教室拆除,并向乡信用社贷款50万元,期限1年,接着联系好建筑公司,签了建筑工程合同,就等被告的捐款资金到位开工。直到9月初,原告找到被告询问捐款时,被告表示因生意亏损无力捐款了,经调查,被告确实生意亏本无力支付这笔捐款,原告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其诺言,否则赔偿其全部损失。被告辩称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合同,他没有义务必须捐款,至于原告的损失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他当然不应承担原告的损失。

  评析:

  本案是由赠与合同引起的纠纷。

  赠与合同引起的纠纷由于其无偿性等特殊性质的原因往往较难解决。木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三:1、赠与合同是否成立;2、赠与义务是否可以不履行:3、原告的损失由谁承担。

  一、首先讨论赠与合同是否成立。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关于赠与合同何时成立我国民法界历来有不同的见解。现实中赠与合同以及由其引起的纠纷比较多,而我国在《合同法》以前也未曾明文规定过赠与合同,这也必然造成民法界对此有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赠与合同要有赠与人作出愿意将自已的财产赠与给他人,他人也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仅有这些并不能使合同成立,必须要赠与人实际将赠与物交付赠与人,赠与合同始告成立生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赠与合同与大多数的其他典型合同一样,是诺成合同,只要合法的双方达成赠与的合意,合同即告成立生效。

  《合同法》以前,由于没有一个具体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评价赠与合同是否成立也没有一个法律标准。而《合同法》在第11章以11个条文专门对赠与合同作出了规定。我们可以在《合同法》的规定下研究和探讨赠与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问题。我们认为赠与合同是在赠与双方达成赠与合意时就成立:了。

  虽然《合同法》规定了赠与合同,但却没有明确指出赠与合同成立的时间也是对此问题产生争议的源泉。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我们就得从现有的条文规定中推导结论。从第185条关于赠与合同定义的规定并不能得出赠与合同何时成立的结论。第186条第一款如此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我们不禁疑问:在此时赠与人撤销的是什么?赠与合同,抑或赠与的单方意思表示?我们认为此时赠与人撤销的应该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赠与合同。这一论点可以在第186条的第二款得到验证。此款规定:“八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注:即前引的条文)的规定。”对于本款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该款所言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在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负有赠与义务的赠与人不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那么此时不得撤销的应当是赠与合同,而不仅仅是赠与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既然这些特殊的赠与此时“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不得撤销赠与合同,那么对于其他赠与中不得撤销的也应当是赠与合同,那么其他赠与也应当在赠与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合同就已经成立了,不然哪来的撤销赠与合同?那么赠与合同就是诺成合同。对本款的第二种理解是这些特殊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既然是实践性合同,称之为“合同”时赠与的财物已经交付,那么当然不存在适用所谓的“在财产交付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就没必要来这一款(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也就是说这种理解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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