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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的新发展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内容提要:社会的变迁终究要导致法律的发展。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在对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的同时,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自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变、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以及经济全球化,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诚信原则成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合同法的国际化等成为当代合同法发展的新趋势。

    关键词:合同法、社会变迁、发展趋势

    社会的变迁终究要导致法律的发展。美国学者霍贝尔指出:“法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解决问题的方法很少是永久不变的。"[1]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对于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2],同时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本文拟对当代合同法的发展谈几点看法。

    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

    合同正义,是指合同法应当保障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约和履约,并保障合同的内容体现公平、诚实信用的要求。千百年来,许多学者认为,“契约即正义”,因为契约意味着当事人要基于其合意移转财产,它是对暴力侵夺、武力侵占财物及各种野蛮行径的否定,是对交易秩序的确定。例如,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指出,契约的安排体现了一种正义,契约的原则就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它“正是构成了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联合的基本条件[3].

    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认为,自由意志可以自然导向正义和公正。这一观点对许多大陆法的民法学者也产生了影响。许多学者认为,合同自由能够自然地保证双方当事人所认为给付的合理和平衡。当事人如果在协商中不能获得自己所认为是平衡的条件,就可以不再协商,而另外去寻找订约伙伴。[4]因而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是不矛盾的。所以,18世纪至19世纪的近代民法在合同法中十分强调形式的正义而非实质的正义。所谓形式的正义即强调当事人必须依法订约,并严格遵守合同,从而实现契约的形式正义,至于订约当事人实际上是否存在着平等、一方是否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者对方的急需等与对方订约,或者履行合同时是否因一定的情势变化而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等等,均不予考虑。因此,近代民法极为强调合同自由,极力排斥国家对合同的干预。合同自由被奉为民法的三大原则,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然而,自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变,社会组织空前复杂庞大,垄断加剧,社会生产和消费大规模化,公用事业飞速发展,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保护的问题凸显出来,由于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造成了民事主体之间在交易过程中的实质平等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这就是说,一面是愈来愈多经济实力极为雄厚的大型企业、跨国公司,另一面是非常弱小的广大消费者,尽管他们在订立合同时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其谈判能力在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因此,实质正义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正如有些学者指出,自20世纪以来,由于“发生了深刻变化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迫使20世纪的法官、学者和立法者,正视当事人间经济地位不平等的现实,抛弃形式正义而追求实现实质正义”[5].现代社会由于贫富差别的扩大、大公司的兴起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等,对维护合同的实质正义提出了迫切要求。这就导致了在合同法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例如,基于诚实信用等一般条款大量的附随义务衍生出来,以及侵权法在现代社会的扩张,传统的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核心的古典合同法理论在当代受到很大冲击。美国学者吉尔莫在《契约的死亡》一文中指出,允诺不得反悔原则和信赖利益的保护导致英美法传统对价理论的衰落,以对价为中心的契约理论的崩溃导致契约法向侵权法融合,大量的当事人约定之外的义务引入契约关系,“责任爆炸”使古典的契约法面目全非。此外,公共政策对契约法对象进行系统性掠夺,劳动法、反托拉斯法、保险法、商业规制和社会福利立法把原本属于契约法范畴的许多交易和境况,划归到自己的调整范围。[6]针对现代社会合同关系发生巨变的现实,美国学者麦克尼尔提出了著名的关系契约理论,该理论继承了富勒的信赖利益保护学说,以法社会学的视角,分析了社会中现实存在的活的契约关系,认为社会关系本身存在其内在秩序,现代契约法要做的就是怎样将这种社会秩序赋予法的效力。[7]日本学者内田贵则在其《契约的再生》一文中对所谓的契约的死亡现象进行了反思,并以日本社会为样本分析了关系契约理论。合同法追求实质正义的努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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