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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缔约过失责任(3)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1、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之别。

  (1) 成立的依据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前期或订立之中因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等原则为前提,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就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合同违约责任则是以合同成立之后,因一方未能及时地、全部地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的损失。如果没有违反合同义务,则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生效之前,亦不产生违约责任。

  (2)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有其法定构成要件,缔约一方只要符合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经济赔偿。即采用弥补性方式。而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多种,除依照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3)赔偿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中,权利人所能请求赔偿的是信赖利益,即因相信对方能够信守诚实信用原则而蒙受的损失,故权利人只能就其信赖利益的损失主张权利。而合同违约责任中,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即因债务人或第三人不履行债务而蒙受的损失而主张权利。

  2、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区别。

  (1) 责任的性质不同。在缔约过程中,双方均有互相信赖、互相通知、互相照顾、诚实信用等义务,如果缔约人没有执行上述义务,缔约人即构成过错。该过错的范围较侵权责任更广泛。侵权责任则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它是以构成损害民事责任为前提。即在侵权行为之前,侵权人与权利人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侵害人所侵犯的是行为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等而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

  (2)责任的依据不同。缔约责任只要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则承担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主要是根据《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行为的条款予以追究处理过错方的责任,另外侵权责任并非一定以过错为成立要件,即使当事人无过错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即特殊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

  (3) 赔偿的范围不同。缔约过错责任是以因信赖合同成立而产生的损失,其主要从经济卜考虑的因素较多,对受害方在经济卜作出赔偿。而侵权责任中侵权行为如果没有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则一般不承担经济方面的赔偿责任,而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的承担责任方式。

  五、完善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及实践意义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扩大,市场经济贸易不断发展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合同法》加入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合同法》的一大进步,但如何更好地掌握和运用缔约过失责任者有以下建议。

  1、当事人应谨慎签订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一定要事先进行周密地考虑、考察,不能随意签订合同,并应本着互相协助、照顾、保护、通知、诚实等义务,正确依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而不能随意或带有恶意缔约。遵守法律的规定,防止产生经济纠纷,避免给缔约人带来经济损失,进而在经济贸易中获得更大的利益。

  2、立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亦更好地为司法审判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只是刚刚提出,有必要进一步加以完善。立法部门对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应作必要的收集和指导,并制订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通过理论到实践再上升至理论,使司法审判人员更全面地掌握缔约过失责任方面的知识,以便更好地为市判工作服务,为我国的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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