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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之比较研究(2)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司法的困惑??

  由于种种原因,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的纠纷,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观原因主要有:??

  1.当事人的过失 (1)当事人尤其是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合同法律特征不了解造成订立的合同不是融资租赁而是借款合同;(2)当事人尤其是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合同法律特征理解片面、掌握不严或内部管理混乱,融通资金后监督不力造成在履行合同时的严重不当,以致实际履行的不是融资租赁合同而是借款行为;??

  2.当事人的故意 (1)出租人为牟取高于银行贷款的租金收益,利用承租人缺乏资金但又贷款无门的劣势与之订立名义上的融资租赁合同,实际履行的是为了收取高额利息的借款行为;(2)承租人为获取资金或骗取资金而与出租人签订不规范的融资租赁合同,后又利用此种不规范的融资租赁合同,在融通的资金到位后移作他用而使融资租赁流于形式,成为事实上的借款等。??

  从客观表现看,实践中,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的常见情形有:??

  1.只有租赁合同而无购货合同,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

  (1)订立租赁合同时双方就无购买租赁物的目的,自始就是为了借款,因此双方在订立形式上的“租赁合同”时,并没有约定购物,有的约定了租赁物的产地、规格等原则性条款,但更多的则是只约定设备名称,对设备具体如产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情况等均未约定,有的甚至只约定“设备”二字,其余均无,且合同大都约定由出租人将“租赁款”直接付给承租人,租金的计算则往往只考虑利息因素。??

  (2)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与供货人订立购货合同后由承租人确认,但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化。如某租赁公司与某麦芽厂签订融资租赁冷冻机组合同,合同约定由出租人对外签订购货合同,后由承租人从供货单位提货,但合同订立后,租赁公司并未购置设备,而是将120万元扣除手续费2万元后将118万元以“租赁款”形式付给麦芽厂指定的某开发公司帐户,开发公司收款后,扣留了60万元,只付给麦芽厂58万元,麦芽厂收款后也未购置设备,租赁公司亦未对其款项支付进行监督。??

  2.既有租赁合同,又有购货合同??

  (1)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后,出租人亦根据租赁合同之约定与供货人订立购货合同,实际上出租人与供货人的购货合同并未履行也不想履行,出租人直接将“设备款”付给承租人使用,到期承租人未能给付租金,出租人要求按租赁合同付租金等。笔者认为,双方本意是为了借款,订立租赁合同及购货合同只是形式,其真实目的是借款,按有关民法原理,应按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为借款合同。但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租赁物并未到位而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租赁物到位依据的(亦称作租赁物件受领证),不应按借款合同处理。??

  (2)出租人与承租人虽订立租赁合同,但合同中并未约定租赁物的具体事项,也未约定由谁向供货方购置租赁物,订立合同后,出租人直接将款项以“设备款”名义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用此款购置了设备,出租人后以具备两个合同特征为由要求按融资租赁合同认定。笔者认为,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并无关于租赁物的具体条款约定,亦即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缺乏,所以双方所订的合同不是融资租赁合同,应认定为借款合同。??

  3.名为回租,实为借款??

  所谓回租,是承租人将自己所有的设备等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租回自行使用的租赁形式。这种方式在制造商资金困难而又需要使用其原有设备时采用。笔者认为,订立回租合同的前提条件是承租人拥有设备的所有权或期待所有权(包括已与供货人订立供货合同),亦即出租人必须明知租赁物的存在并且对租赁物有足够的了解;如果订立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并没有租赁合同所指的租赁物件,则融资租赁合同并不成立,只能按一般的借款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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