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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之比较研究(4)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1.租赁合同对租赁物必须明确约定。一般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均将租赁物的生产厂家、名称(含标志和商标)、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性能及有关资料的提供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加以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本身的特征也表明双方的真实意图在于“物”而非“款”。?? 2.购货合同一般应成立。融资租赁合同与购货合同虽然并不是必然地建立于购货合同无效则融资租赁亦无效的联系上,但购货合同的有无以及对购货合同的约定与否,不得不作为认定双方有无融资租赁真实意向的一个标准。租赁合同对购货合同根本无约定的,无法认定双方有融资租赁的目的;购货合同有约定但未成立的,融资租赁合同亦很难成立。至于购货合同的成立,或者应于事前明确由出租人购买、或者明确授权承租人购置但必须有授权手续;或者于事后对承租人的购买行为予以确认;是回租的,则必须对承租人制造租赁物件的行为有约定或认可。??

  3.租赁物应到位。在租赁合同约定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以租赁物的到位与否作为认定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据,也是符合这一合同的特征要求的。租赁物的到位与否,一般应以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租赁物件受领证为凭,除非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未到位,而接受承租人的虚假受领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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