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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1.2002年2月22日,《人民法院报》曾刊载过拙作《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较之于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既有类似之处,也有不同之点。本文着重讨论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独特的问题。

  2.合同解除系解除权行使的结果时,为形成权及其行使的问题;合同解除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时,也不是请求权行使的表现。按照我国法及其理论关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分工,这不属于诉讼时效制度管辖的领域,前者受制于除斥期间,后者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以及合同生效的规定。

  合同解除本身虽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但因解除而生的有关法律后果则同诉讼时效有密切关系,需要讨论。

  3.物的返还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合同解除的效力如何,与法律采取何种学说密切相关。学说有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折衷说、债务关系转换说等(参见韩世远:《中国的履行障害法》,《法律科学研究所年报》No.17,明治学院大学,2001年7月)。所谓直接效果说,是指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地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的学说(我妻荣:《债权各论》上卷,岩波书店1954年版,第190页)。可以将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的规定解释为采纳了直接效果说。依据此说,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法制下,合同解除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时,所给付的有体物的返还请求权应是物的返还请求权,基本上属于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性质和效力。

  此类物的返还(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观点不一。笔者认为,在我国法未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情况下,不宜承认物的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以免出现下述不妥当的局面:所有权人虽有所有权之名,却无所有权之实;占有人虽有所有权之实,却无所有权之名。在我国民法典或者物权法将来规定了取得时效的背景下,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第197条第1款、第902条、第924条等)规定的模式,即区分登记所有权与不登记所有权,在不登记所有权场合,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在登记所有权场合,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则不适用消灭时效。其理由主要为交易安全的需要,盖登记具有公信力,以登记为确定所有权归属的依据,不以占有不动产的事实为准,所以,即使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人长时期不主张不动产占有的返还,不论占有不动产的人占有的时间多长,不动产所有权都不变化。这就排除了消灭时效适用的余地(崔建远:《绝对权请求权抑或侵权责任方式?》,《法学》2002年第1期)。

  据此可知,在合同解除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时,受领人基于合同受领不动产并且已经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由办理注销登记、给付人重新登记制度解决,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在已经办理完注销登记手续,受领人继续占有该不动产,给付人一直未重新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也未主张返还该不动产的占有场合,似乎有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在受领人受领该不动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给付人继续享有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在动产所有权等其他情况下,适用诉讼时效,即给付人未请求受领人返还给付物达到法定期间,法院便不再保护给付人(详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第三版,第199—201页)。

  此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时(次日)起算。因为于此场合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时成立。在这点上,不同于合同无效情况下物的返还请求权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因为后者是自判决生效时或者判决指定的时间起算。

  至此,合同解除生效的时间成了重要的问题。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煹诰攀?六条?牎T诮獬?权人未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情况下,是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笔者认为,如果解除权确实已经产生,并具备行使的条件,那么,合同自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不因对方当事人的异议而受影响。这样,可以防止违约方故意提出异议阻碍合同的解除。在举证责任的配置上,应由解除权人举证其享有解除权并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第三版,第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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