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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呢?

  一、三种基本理论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是民法学上数百年来争论不休的著名问题,因时而别,因国而异,如何解决,至今仍无定论。以王泽鉴先生的介绍,相关理论大致分为三类: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一)法条竞合说

  法条竞合的概念,指对于同一事实均具有数个规范的要件,这些规范之间具有位阶关系,或为特别关系,或为补充关系,或为吸收关系,而仅能适用其中之一种规范。这一概念被运用到了民法学上,认为债务不履行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因此,同一事实具备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时,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因而仅发生合同上的请求权,无主张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余地。

  (二)请求权竞合说

  请求权竞合说认为,一个具体事实,具备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的要件时,应就各个规范加以判断,所产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请求权竞合说中又有两种理论,一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一为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它们的内容有相当的差异。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认为,基于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所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无论在成立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抵销、时效等,均就各个请求权加以判断。对这两个请求权,债权人不妨择一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若已达目的而消灭时,则另一请求权固随之消灭,但若其中一个请求权因已达目的以外之原因而无法行使,例如因时效而消灭,则另一请求权(时效较长者),仍然存在。另外,由于两个请求权彼此独立,故债权人可以分别处分,或让与不同的人,或自己保留其中之一而将另外一个让与他人。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的论据,除了罗马法以来沿革的理由之外,尚包括:(1)某事实关系一旦具备一个构成要件,便应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2)侵权行为法上的义务并非因合同的存在而被排除,只不过是被具体化和强化而已;(3)给予受害人两个武器,有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4)当事人在不同的场合如果是发生两个请求权,当这两个资格集中于一个人身上时,仍应视为拥有两个请求权;(5)两个请求权的属性、范围可以不同,故有承认两个请求权的实益(参见?日?川岛武宜:《论契约不履行与不法行为的关系》,载其《民法解释学的诸问题》,弘文堂1949年版,第26至32页以下;?日?四宫和夫:《请求权竞合论》,一粒社1978年版,第52页)。

  德国判例、学者通说虽采请求权竞合说,但却认为两个绝对独立的请求权的理论不合实际,有违法规目的,从而采相互影响的见解,认为两个请求权可以相互作用,合同法上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请求权,反之亦然。其根本思想在于克服承认两个独立请求权相互作用所发生的不协调或矛盾。

  (三)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如果同样的一个请求,既可以根据合同责任的规定,也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规定,还可以根据危险责任的规定提出的话,这主要是由于存在多种债法上的请求权基础,这时,应该不说是多种请求权,从而不说是请求权竞合,而说是一个单一的、建立在多种基础上的请求权,把它称为多数请求权基础或请求权规范竞合。换言之,该说强调一个具体生活事实符合债务不履行及侵权行为两个要件时,并非产生两个独立的请求权。本质上只产生一个请求权,但有两个法律基础,一为合同关系,一为侵权关系。

  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不采“法条竞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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