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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生效合同辨析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合同未生效指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状态,本是合同生效概念的题中应有之义,就这个意义上说,未生效合同概念的提出并不具有特别的意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合同法解释”)第九条中正式提出并使用这一概念,尽管是出于特殊的解释策略而设,但就其作为专门的法律术语在“法律”性文件中使用,却具有特殊的理论意蕴。

  合同未生效乃与合同生效相对应,与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与效力待定等非属同一语境下的法律概念。用最高法院参与“合同法解释”起草小组成员的说法就是,“……未生效合同并不绝对等于无效合同,未生效是合同的现状,无效是对合同的定性。”何谓合同未生效?他们称:“……所谓未生效,顾名思义,就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事后当事人补办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很可能是有效的。”其意思不可谓不清楚,但仔细考量该说法,仍有深究的余地。即,该说法表明三层意思:一是合同未生效指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是批准、登记手续(在所指条件下)构成合同的拘束力,还是发生合同效力?合同拘束力为合同成立的效果,合同效力为合同有效条件;三是未生效合同可以转化为有效合同。就第一层含义来说,“法律效力”的说法极为抽象,是仅发生合同的拘束力,还是发生合同效力?合同拘束力为合同成立的效果,合同效力为合同有效的效果,不可不察。第三层含义表明未生效合同非完全有效的合同,将生效与有效相对,在逻辑上值得推敲,因为未生效是可能向生效发展的状态,与有效与否并无直接对应关系。依此说法,有效即生效,二者并无区别。

  最高法院王闯博士则认为,批准、登记手续既非合同成立条件,亦非合同有效要件,而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并进而指出,“合同生效与不生效,都是以合同成立作为前提的,如果合同根本不成立,则根本谈不上生效的问题,更谈不上有效或无效的问题。”就语义分析,他认为不能将生效与有效混同,生效为合同有效之(观念上的)前置阶段而已。就合同生效与有效应予区分而言,王博士无疑是正确的;但认为生效为合同有效的前置阶段,其妥当性就值得怀疑了。

  合同成立一般应以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即合同成立要件)为判准,合同有效则应以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及合同标的是否确定、可能及合法(即合同生效要件)为判准(例外地须满足特殊要件要求)。判定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应以合同有效条件为判断依据。因此之故,合同成立应作为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不成立,则没有必要进一步讨论其效力状况,只有在确认合同成立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合同效力状况。从合同的成立过渡到合同有效,应以合同有效要件的具备为必要且充分条件,中间并不需要有别的“要件”介入。由此,否定某因素非合同成立与有效要件,即意味着否定该要件得影响合同效力。于是,称登记、批准手续非合同成立与有效要件,却同时认为可能因该种要件欠缺而使合同无效,就是自相矛盾的。

  合同生效与未生效应依何种标准判断,是否存在不同于合同有效条件的所谓合同生效要件?理论界似乎少有论及。学者认为,合同有效条件即合同生效条件,这大概代表了理论界的共同认识,一般民法教科书在讨论合同有效条件时便不再讨论生效要件,讨论生效要件时不再讨论有效要件,原因即在于此。但依前引王博士的见解,合同有效条件与生效条件并非同一,且有效条件的具备应以生效要件的具备为前提,就此而论,则合同有效与生效非属同一问题,而为两个独立问题。于是问题产生了,合同效力为合同有效的直接结果,还是合同生效之直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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