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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契约的价值——评李永军教授《合同法》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在古希腊哲学中,亚里士多德曾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和交换正义(commutative justice),一个具体的正义不是分配正义,就是交换正义。交换正义只有在分配正义被违反时才开始起作用。分配正义表现在城邦对荣誉、财富和其他有价值的东西分配之中。而交换正义则是人们进行交易的行为准则。不得损人利己是交换正义的基本原则交换正义关注的问题。亚里士多德又将交换正义分为二类,一类是自愿的,有买卖、消费借贷、抵押、无息借贷、寄存、出租等,这类交易从开始就是自愿的。另一类是非自愿的,这类交易自始至终缺乏相对人的同意,有的是在暗中进行的,如偷盗、通奸、放毒、撮合、诱骗、暗算、伪证等等;有的则是通过暴力进行的,如袭击、关押、杀害、抢劫、残伤、欺凌、侮辱等等。交换正义在交易中产生,它按照算术比例的方式,对交易行为予以调整。

  亚里士多德关于两类交换正义的划分。是现代契约制度与侵权制度的最初理论形态。现代契约制度是由交换正义中的自愿交易理论演变而来的,而现代侵权制度则由交换正义中的非自愿交易理论发展而来。(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把债划分为契约和私犯两类,一些法学家认为盖尤斯的划分来源于亚里士多德。)

  从古典契约理论走过现代契约理论,再到关系契约理论,甚至到晚近经常会充斥耳鼓的“契约死亡论”,这个在人类的私法制度中占有极重要地位的理论到底是如何生长繁荣起来的呢?它的现状如何?它的未来又将是怎样的呢?读了李永军教授这本《合同法》相信您对契约制度会有一个全面而深刻的理解。

  作者在书中对契约自由原则、契约效力问题以及契约之未来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分析过程中,作者旁征博引,从历史上的名家经典到最新的理论观点,从罗马法到现代大陆法、英美法,进行了多方位、多层次的类比性论述。作者认为,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契约自由中的平等观,如梅因所言,贯彻了自然法思想,但是,契约自由所体现的人文主义色彩却往往被人所忽视,特别是在我国。契约自由的核心是:任何人只能被他所同意的义务所约束。这就体现出契约法对人的终极关怀,体现了对人之尊严的尊重和保护,故梅因“从身份到契约”这一著名论断的价值已经远远超越了契约法本身。在契约的效力问题上,大多数人并不关心为什么契约一旦形成便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作者认为,这是契约法的核心问题。作者的观点是:契约效力的根源在于物化意志的交换,而这也是契约当事人自律的根本。同时,法律对当事人合理期待利益的保护则是契约效力的他律因素。这一切的基础都是交易,契约仅仅是这种交换的形式而已。谈到契约的未来,作者并不同意“契约死亡”的观点――那至少是人类在经历“十分久远”的“历程”之后的事。正如美国学者施瓦茨在论述美国的情形时所言,在法律按照正在发展中的社会的要求重新改造自己的努力之中,对实际规则和理论的实质性改变也在继续。随着本世纪社会问题日益增多,改革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尽管存在着这种促使法院和其他法律机构现代化的不断努力,要求和现实之间的鸿沟却在扩大。法律没有死亡……但社会更加理解法律机构的缺陷。关于法律的衰败的抱怨并非什么新鲜事,新鲜的是我们时代中的危机。法律制度如同其他所有制度一样,正卡在要作剧烈变动和无法跟上时代飞跃发展的期望的双重压力之间。(〔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一项制度的历史最能见证一项制度的价值。本书的编写体例基本是以现代契约理论为其原型的:全书共分为17章,阐述了契约、契约制度、契约自由、契约关系、契约效力、契约的生效、定式合同、病态契约及其救济、契约权利义务之移转、涉他契约、交易基础瑕疵与合同效力、合同债权保全、契约履行中的抗辩、违约与救济、契约之未来等。如果读者在目录中不能发现的话,在阅读本书正文时也一定能发现,本书对各项契约制度的阐释,无不是在历史的纵向追溯与现实的横向对比(尤其是英美法系代表英国、美国的契约制度和大陆法系代表法国、德国的契约制度)中进行的,这样就保证了读者对特定制度能够有全面的了解和价值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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