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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之管辖权确定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从词义上讲,竞合就是指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①竞合现象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作为民商法中最常见的竞合现象之一,其实体方面的处理经常引起学者们的关注。而二者竞合时管辖权如何确定,学界却鲜有论及。在当前管辖权案件的处理中,常常会遇到大量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案件,此类案件的管辖权极易引起当事人异议和法院之间的争议,从而导致案件较长时间滞留在程序处理阶段,既牵涉了当事人的许多时间和精力,又重复耗费了法院的司法资源。为此,笔者结合近期的工作实践,拟对责任竞合情形下如何确定管辖权作一理论上的粗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同行。

  一、责任竞合对管辖权确定的影响

  案件管辖,即由何地法院负责对当事人的争讼作出裁决,这是每个民事案件都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笔者对去年审理的140件和今年审理的30件管辖权案件进行了统计,责任竞合案件分别为58件和14件,占比高达41%和47%,几乎占了管辖权案件总数的二分之一。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案件:1、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如A地王某购买B地吴某瓷砖后,发现该瓷砖出现不同程度的变色,于是以吴某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侵犯了其财产权益为由诉至A地法院。吴某认为双方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形成的违约纠纷,不是侵权纠纷,应由B地法院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2、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如某甲在乘座C地客车时在D地受伤,甲以侵权之诉在D地起诉,该客车公司则认为双方存在着客运合同,应由运输合同目的地和始发地法院审理,D地法院没有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医疗纠纷亦同。3、雇工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受伤纠纷案件。4、保管合同或代理合同中侵犯财产权的案件。上述案件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对事前存在合同关系事后发生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对加害方应承担何种责任有着不同的理解。这种分歧可以基于责任竞合的案件类型进行具体分析。

  在责任竞合情形下,受害人可能基于以下三种情况向加害方提起诉讼:

  第一,单纯就财产损失提起诉讼。受害人仅因财产损失提出赔偿请求,那么视违约责任赔偿额和侵权责任赔偿额的数量关系,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前者大于后者,受害人应当选择违约责任之诉,一般不以侵权责任要求赔偿;二是前者等于后者,即说明请求权人无论依何种理由索赔,其最终结果相同,请求权人可任择其一,取其便利者为先;三是前者小于后者,则请求权人应以侵权之诉为首选。在第二种情形下,受害人为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一般会在综合考虑地域管辖的成本、请求权的时效以及胜诉几率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进行权衡,最终确定提出最有利于己方的诉讼。在所有这些情形下,加害人都会千方百计地提出异议,以争取最有利于己方的管辖,从而在此后的实体审理中最大限度地减轻自己的责任,即使在作出同等赔偿的情况下,加害人也会尽力减少自己的支出,降低诉讼成本。

  第二,单纯就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提起诉讼。如果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精神损害而提出赔偿请求,如产品责任案件、医疗案件、交通事故等一般应选择追究加害方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追究加害人的违约责任可能无法弥补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而且违约责任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所以,从充分弥补损失这一目的考虑,受害人一般选择侵权之诉。而加害人则从减少赔偿和降低诉讼成本支出方面考虑,会提出另类的异议。

  第三,就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以及精神损害提起诉讼。受害人基于受到的损失提出财产人身等方面的赔偿请求,在此种竞合情形下,当事人对管辖权的争议尤为激烈。

  对责任竞合的不同理解,客观上使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权也产生了不同理解,即形成管辖权争议。在争议中,法院处于居中的位置,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对双方的利益进行平衡,确定本案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案由,从而确定本院是否享有案件的管辖权。而实际上法院是针对责任竞合情形下产生的“管辖权的竞合”作出裁决。相对而言,此类管辖权的确定比单纯的一种诉因的管辖权争议的处理难度要大得多,毕竟,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不同案件的管辖权确定均作出了明确具体的强制性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类型的案件,法官自由裁量权并不大,当然在处理起来也相对比较容易。责任竞合案件则不然,法律和司法解释几乎未对“管辖权竞合”时应如何处理和确定作出规定,法官必须运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作出抉择,而这种抉择必须在和其他管辖权案件同样的时间内作出。因此,此类案件的庞大数量和法律规定的缺失使法官面临极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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