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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撤销、可变更的重大民事误解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非根本性有效条件,表意人依法可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法律,它包括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二种情形。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在立法史中,最早以法的形式建立可撤销、可变更的重大误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是罗马帝国的《查士丁尼法典》中的“短小逾半规则”(半价规则):即在买卖土地受到低价损失超过价格的一半时,应补足价款或宣告合同无效。20世纪立法的美国《统一商法典》、《合同法重述》也都明确规定重大误解的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我国在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中的第5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中的第71条及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合同法》第54条,对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大误解制度均有规定。本文下面就对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探讨。

  一、据以研究的一个案例。何某建有店房一栋,后将该房出卖给王某,双方签订一份《房屋转让书》。转让书约定,房屋面积为300平方米,房屋总价为44000元,并约定了付款期限。签字后,王某当即预付给何某购房款6000元,并在转让书上注明。双方在办理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过户手续时,发现何某所建店房批准的合法房屋面积只有一百四十多平方米,而不是转让书上载明的300平方米面积。王某即要求重新协商后再办过户,并要求按房屋实际面积一百四十多平方米计算房屋的价款,何某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退回购房款6000元及利息。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虽到该房屋处踏看,但在不知道该房屋政府所批准的合法面积是多少情况下,在认可何某所说的房屋面积上产生了重大误解。对该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何某所收取的6000元购房款应当返还给王某。何某在与王某协商房屋买卖及签订转让书的过程中,一直未出示过房屋宅基地使用证,对王某预付的6000元的购房款的利息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何某应将已收取的房价款6000元及利息返还给王某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二、重大误解如何认定? 对于重大误解如何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解释已对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重大误解的认定可分为主客观二方面来认定:行为人一方在主观上对行为构成的内容的主要方面有重大误解。对行为构成内容的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对合同的性质产生误解。在对合同性质产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而且产生此种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

  第二、对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例如在加工承揽、委托等合同中都十分注重相对人的技能、信用、资历、身份等情况,当事人的身份对于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对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

  第三、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关涉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或重大利益,则对质量产生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产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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