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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点评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无疑是欧洲法学家关注的热点。因为它是在我们十分熟悉的领域中进行的新的立法尝试。中国的立法者将这些规则重新加工整理形成新的体系。德国经常在债法体系中谈论加工整理(ueberarbeitung),在加工整理的过程中,通过对如何加工整理进行的研究和争论,使我们得以在不引发法律体系实质性变革的同时获得很有价值的资料。

  在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讨论以前,似乎有必要先来看一下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债法领域的立法情况,特别是德国的立法实践。在德国法中,受到普遍重视的、争论、修改最频繁的是债法中有关合同的规范。争论大多集中在诉讼时效、履行不能或给付严重困难之合同保留的后果以及新的合同类型方面。在意大利法中,除在债的概念和分类体系方面[1]仍然保留了罗马法传统以外,总体上讲,在债法体系的建立方面、在概念的强化方面也都将注意力集中在合同之债上。

  同样,国际社会也在不断尝试在债法领域中制订能够普遍适用的统一规范。欧洲也不例外,近年来相继出台了一些由官方或非官方编制的涉及合同的统一规则,这些规则亦普遍适用于债的关系。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欧洲联盟制订的lando法典和欧洲统一私法协会制订的、并非旨在适用于欧洲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此外,还有非官方性质的《Mc.Gregor合同法典》。该法典是由欧洲法学家组成的工作组以《意大利民法典》、尤其是该法典的第4编为参照编制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传达给我们最有意义的启示就是它所具有的统一性特征-将中国原有的、来自不同法律渊源的规范融合在一起纳入了统一的体系。这部合同法不仅包括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还包括了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的规范。意大利学者是通过1998年江平教授发表于《民法杂志》的报告得知中国将通过制定统一的合同法建立一个全新的、完整的、统一的合同体系。此后,作为比较法学者的立法者克劳克(H.Kronke)先生又在“中国合同法改革诸方面的问题”一文中再次向我们传递了同样的信息。这篇文章以在中国改革者和大陆法国家、北美国家法学家互访和交换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作为对象进行研究,它令人信服地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在进行的统一合同法的工作是不容忽视的,它的意义也是十分深远的。中国正在进行的统一合同法的起草工作不仅将不同渊源的合同规范纳入统一的体系,而且还为适应经济的发展借鉴了欧洲统一私法协会制订并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广泛推行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此,我们可以在中国合同法草案中读到许多熟悉的规则。中国的合同法草案向世界展示了立法的新趋势,对拉丁美洲国家的立法工作无疑也是一个重要的启示。

  在结构体系上,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总则部分的“一般规定”之后,按照逻辑顺序依次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包括合同消灭的各种情况:无效、撤消、解除等)以及债务不履行一一作出了规定。这部以合理的条款数量构成的法律与其他涉及法律的适用、涉外经济合同以及解决合同争议的实施性规范一起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合同法律体系。

  在分则部分,我们在此暂不作深入讨论,立法者对一系列典型合同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尽管产生于不同社会经济背景,但是,有相当数量的规定是人类共同法律传统中所固有的,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运输合同等。?テ渲幸恍〔糠趾贤?形式是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不同经济需要和为以更适宜的方式满足这一需要而特别采用的,[2]例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及技术合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无疑对是否能将变化多样的经济活动纳入法定合同形式并加以调整的疑问给予了肯定的回答。这是一个在欧洲范围内被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的问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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