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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引起的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摘  要]违约行为本身给合同当事人造成的非财产损害,不应该纳入违约责任予以赔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不法行为一方面构成违约行为,同时又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 (绝对权)时,原则上既不能纳入违约责任也不能纳入侵权责任予以赔偿。但当该财产具有人格利益,例外的应该纳入侵权责任予以赔偿。

  [关键词]违约行为,非财产损害,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一、概说

  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最普遍、实际上也是最重要的分类方法。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划分不仅具有理论意义且对司法实践至关重要,将损害归为前者或后者会导致“全部赔偿或根本不赔偿”完全不同的结果,因为法律均对非财产损害的赔偿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1]非财产损害作为损害的一种表现形式,主要伴随着近现代民法对民事主体人格权、身份权的保护,随着损害这一概念范围的扩展发展起来的。非财产损害是财产损害以外、与财产变动无直接关系、不能用金钱予以衡量和计算的损害形式。

  非财产损害通常发生于人格权遭受侵害的情形,但在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发生非财产损害:一是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另一方当事人人身权,从而造成非财产损害的后果;二是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履行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之外,这一事实本身属于侵害债权的情形,造成对方身体上的不便与不适心理、精神上的悲痛、痛苦、失去的满足以及心灵的伤痛;三是一方当事人的不法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同时这一行为又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不包括上述第二种即侵害相对权债权的情形,仅指绝对权,如物权、知识产权),因财产权的损害该当事人发生非财产损害的情形。

  第一种情况发生的非财产损害,由于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各国学说和判例都认为此时的非财产损害应该归入侵权行为法的调整领域,准用侵权行为法的相关规定。即如果符合侵权行为法规定非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则违约方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瑞士债务法》第49条规定,因契约之违反而侵害生命、身体及其他人格关系,对于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应赔偿。同法第99条第3款规定,关于侵权行为负责程度之规定,准用于违反契约之行为。日本民法关于债务不履行发生的非财产损害,无明文规定,通说认为可类推适用关于侵权行为之规定。[2~3]我国台湾地区1999年颁布了对民法典的债编部分的修正案,明确规定因违约侵害人格权发生的非财产损害时的处理方法。第227条规定:债务人因债务不履行致债权人受侵害者,准用第192条至 195条及第197条之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而192条至195条及197条是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二、违约行为本身引起的非财产损害赔偿

  第二种情况发生的非财产损害,此时违约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受害人显然不能依据侵权行为法请求赔偿。那么,是否可以将这一损害纳入违约责任予以赔偿,即违约责任中能否适用非财产损害赔偿,各国的立法、判例和学说的看法并不相同。

  英美法一般认为,合同之诉不适用精神损害的赔偿,如果某个雇员因被解雇而蒙受羞辱,某个委托人因律师未能在离婚之诉中采取适当步骤保护其利益而遭受精神损害等,都不能根据合同要求赔偿。[4]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353条规定:“禁止对精神损害获取赔偿,除非违约同时造成了身体伤害,或者合同或违约系如此特殊以致严重的精神损害成为一种极易发生的结果。”

  但是在英美法中,例外的情况下允许精神损害赔偿。主要表现在以下情形:(1) 因违反婚约所造成的精神损害;(2)因违约而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这种损害一般是根据侵权行为而请求赔偿的,但普通法在作出赔偿时常常并没有对违约和侵权之诉作出严格的区别;(3)因违约而造成非违约方不方便并使其遭受精神损害;(4)因某人极不负责或疏忽大意使他人蒙受羞辱和其他精神损害,可以获得赔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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