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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内容摘要」由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的特点,为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法律赋予了赠与人以撤销权,这在诺成合同中是非常独特的。本文拟从赠与人的撤销权的分类、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以及撤销权制度之不足的角度,对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制度做一粗浅的探讨,以期对完善赠与合同的立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赠与合同  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  穷困撤销权?お?

    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

    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是社会交换的一种方式,与人类社会生活紧密相关,具有社会性

    和交换性的双重属性。赠与的历史较之于买卖的历史,或许更为悠久,因而有的学者认为:

    “契约法或许就是源于原始社会中的互惠赠与。”(迈克尔?D?贝勒斯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原则》,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5页。)赠与虽然不可能成为社会中财产所有权移转的主要形式,也起不到直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在现代社会,赠与仍具有相当的社会意义:赠与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财富平衡分配;另一方面,赠与可以沟通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进而融洽社会气氛,减少社会矛盾。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和单务合同,即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既可获得利益,这一合同关系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因此,为均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赠与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都尽可能采取措施优遇赠与人,(易军:《探析〈合同法〉第195条所定权利的性质》,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第5期。) 赠与人的撤销权正是法律为保护赠与人的权利而设定的优遇措施之一。??

    一。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4页。)??

    1.任意撤销权发生之理论根据??

    由于我国《合同法》把赠与合同的性质规定为诺成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达成合议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对受赠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诺成合同是不允许当事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的,但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单务合同,受赠人为纯获利益者,赠与人并不能从受赠人处取得任何财产代价(即使是附义务的赠与,所附的义务也不是赠与合同的对价义务),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若不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则即使赠与人因一时冲动、思虑不周而为赠与的的意思表示,也须负担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这对赠与人要求未免过于苛刻,有失公允。(房绍坤、郭明瑞主编:《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分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页。)故应准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对赠与人的约束应较双务合同弱一些。基于此,凡采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观点立法的国家,均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以保护赠与人的利益。??

    2.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因任意撤销全依赠与人之意思表示,如无一定的条件限制,则赠与合同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对受赠人也是不公平的。故各国民法多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可以说,此种撤销虽名为任意,但也不完全尽然。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规定了一定的条件,主要是时间条件和范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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