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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概念重述(二)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三、合同概念的两次立法化

    1.“民法通则”中的合同概念

    1.1 广义说和狭义说

    《民法通则》颁布于1986年。这部民事基本法律第一次对合同作出定义式的规定,并进而引起民法学界的讨论,形成不同的意见。该法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1款)。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尽管该法在其他许多地方也提及合同或协议29,但对于确定合同的意义来说,84条和85条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对于85条所说的合同,学说上主要表现为“广义说”和“狭义说”两派‘

    1.1.1 狭义说(或债权合同说)

    方流芳先生认为,若将第85条中的“民事关系”改为“债的关系”合同的定义则更为准确。30谢怀轼先生也持此种看法,且论之甚详,特录于此:

    民法通则第85条给合同下的定义是:“合同是当事人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定。”这个定义是有语病的,如果合同是设立“民事关系”的协定,那么,结婚和收养是不是设立“民事关系”,是不是合同?协定离婚是不是终止“民事关系”,是不是合同?

    我国与某些资本主义国家不同,不承认所谓广义的合同(包括亲属法上的合同,如结婚、收养等)。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也不名为合同。我国与苏联也不同。苏联的民法不包括婚姻法,苏联民法的调整物件以财产关系为主,所以苏联的著作中可以说:“民法合同是……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苏联民法》上册第434页) .我国民法既然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国的“民事关系”当然就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我国对合同下定义就不能笼统的说它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

    好在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是规定在“债权”一节中,第84条又规定合同是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根据,所以我们在解释第84条时,完全可以对之作“限制解释”,就是把这一条中的“民事关系”解释为债权债务关系。这样就弥补了理论上的缺点。31

    此论一出,学者翕然宗之。32可谓是学界之“通说”。

    1.1.2 广义说

    这一派以张俊浩先生为代表,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虽将合同置于“债权”一节,但所下的却是广义合同的定义。再就《民法通则》“债权”一节对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文看,又是定位于债权合同的,而对债权以外的合同,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规,都鲜有规定。由此可以断言,我国民法调整的合同是广义合同,债权合同以外的物权合同、身份权合同等可适用《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也可准用法律对债权合同的规定。33

    1.2 狭义说的内在局限性

    (1)在“狭义说”占支配地位的时候,《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中的“合同”,一般也未得到充分的说明。梁慧星先生敏锐地指出“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这绝不仅是纯粹的学术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对现行法若干重要制度和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72条、第61条等)的正确解释和适用。”民法通则72条中所说的合同,“当然是指债权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互易合同、赠与合同等。”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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