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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界定及诉讼(4)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5、行政合同的效力

  行政合同的效力包括形式上的效力和实质上的效力两个方面。形式上的效力是指行政合同一经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达成合意,即被推定合法,具有限制和约束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这表明了行政合同的行政属性,体现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和拘束力,但它只是相对的效力,其理论依据是行政行为是作为公共利益之代表所作出的一种意思表示,目的在于的效维护公共利益,是社会对行政行为的尊重和信任,也是行政权的必然要求。行政合同的实质效力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达成的合意符合法律规定,能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具有绝对的效力,它是法律对双方合意的一种肯定评价,违反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要判断一个行政合同是否有效,主要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具而言之包括下列几个要件:主体要件,即签订行政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另一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职权要件,即签订行政合同的行政主体必须具有决定行政合同主导性权利内容的相应法定职权;内容要件,即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适当、真实,合法是指行政合同的主导性权利内容必须具有法定的依据,符合法律规范,法无明确规定不得随意设置和限制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体现“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保留原则,适当是指行政合同的从属性权利必须公正、合理,符合实际,不得畸轻畸重,不得显失公平,真实是指行政合同达成的合意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是在受欺诈或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程序要件,即行政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签订的行政合同是无效的行政合同,如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签订的行政合同未采取招标方式则无效;形式要件,即行政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不能是口头形式。总之行政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上述要件才具有效力。

  6、行政合同的违约责任

  行政合同违约是指行政法律主体违反行政合同的约定,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合同关系的行为,它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主体要件即只限于签订行政合同的行政主体;主观要件即违约方必须具有主观过错;客体要件即行政合同关系;客观要件即只要有违约行为,不论有无损害事实均构成违约。

  行政合同违约责任其性质是行政责任,它是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即只要出现违约行为,就推定存在主观过错,如举不出免责的理由证据便应承担违约责任。行政合同违约的后果可从两方面论述:对于相对方违约,由于行政优益权的存在,行政主体不仅可要求其继续履行,还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制裁;对于行政主体违约如果涉及合同主导性权利义务,由于此多系公共利益和公法权益,相对方只是私法权益,在未违反合法性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前提下,相对方只能要求行政主体进行赔偿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且赔偿范围只能是现实利益的损失而非期待利益的损失,这也与《国家赔偿法》立法精神相符;如果是涉及合同从属性权利义务,相对方则可以要求行政主体继续履行或赔偿期待利益损失。

  7、行政合同诉讼的法律适用及裁判方式

  行政合同在理论界普通认可其存在,但司法实践中却鲜见,法律、法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无明确规定,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在目前已成“盲区”,但我们知道,行政合同是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它始终具有合同与行政的双重特征,是公法与私法规则的有机结合,理应受到行政法与民法的双重调整。因此,在审理行政合同案件时应同时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两种法律规则。但行政合同本质上属于行政主体为实施行政管理而作出的公法行为,多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在诉讼中首先应适用行政法律规则对其主导性权利义务进行合法性审查以确定其合同效力,体现“无法律便无行政”的原则,然后在从属性权利义务方面(如赔偿争议、补偿争议、支付报酬等)适用民事法律规则进行平等裁判,这从另一个角度体现相对人利用行政合同对行政权的限制。对于行政合同的裁判方式,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58条的精神,在认定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是否支持之前,先对行政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判决,然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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