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义务的对价:双务合同之本质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摘 要]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别在于合同双方义务有无对价关系。双方的义务有对价关系的为双务合同,无对价关系的为单务合同。义务的对价与给付的对价不同。合同双方有对价给付关系的为有偿合同。所有的双务合同均为有偿合同,反之则不能得出相反的推论。无偿委托、无偿保管、附义务之赠与、使用借贷、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等都是单务合同。正确理解双、单务合同的意义在于:正确进行合同分类,明确合同抗辩范围、正确界定纯获利益的行为。

    [关键词]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对价 对待给付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学理分类对于明确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合同抗辩的适用等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学术界对这一分类的划分标准见仁见智,至今尚未形成共识。不同的划分标准,将赋予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不同的内涵,从而直接影响法律的适用和责任的认定。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分类标准,属于法律逻辑的范畴而非立法政策的范畴,因而理论上不应存在分歧。

    一、双、单务合同分类标准学说之比较与评述

    时下,学术界关于合同双务与单务的分类标准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 互负义务说。此以合同双方是否相互承担义务作为类分标准。合同双方均承担义务的,为双务合同;合同的一方仅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为单务合同。这一学说往往以《法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依据。1《法国民法典》第1102条规定:“如缔约人双方相互负担义务时,此种契约为双务契约。”第1103条规定:“如果一人或数人对于另一人或数人承担义务而后者不承担义务时,此种契约为单务契约。”

    台湾地区学者黄立持这一观点。他认为,单务契约只有一个请求权,换言之,只有单向的债权或债务关系(如第208条2之赠与);双务契约,即当事人互为债务人与债权人(除赠与外所有其他债法上契约类型均属之,如委任、借贷、租赁、买卖)3.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往往同时强调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应关系。“在双务合同中,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所承担的义务,反之亦然,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4.

    (二)权利义务关联说。此说认为,“从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关联性看,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承担义务的合同,叫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与其所享有的权利,是相互关联的”。此说同时又认为“当事人一方只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叫单务合同”5.

    (三)对待给付关系说。这一学说以合同双方是否相互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为划分标准。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为双务合同。双务合同不仅具有双务性,而且具有对价性。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是一种必然的相对关系,如果一方依据合同负有债务,而另一方只是在例外的情况下负有债务,民法上称为“不完全的双务合同”。此说同时又认为,单务合同是当事人仅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6.

    (四)对价义务关系说。这一学说以合同双方是否承担对价义务作为划分标准。依此观点,合同双方都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有对价关系的为双务合同;否者为单务合同。“双务契约,谓当事人一方对于他方,互有债权债务,而彼此给付交为对价(Entgelt)关系之法律行为”,“片务契约,为双务契约以外之契约”7.

    关于双务合同的上述论述的共同点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应对相对方承担义务。然而,这一特征是区别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唯一界限还是界限之一,换言之,是双务合同的成立要件之全部抑或成立要件之一,诸观点存有显著的区别。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