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论合同无效制度(5)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二) 与大陆法系原因理论对合同无效制度的影响的比较

    大陆法系的原因理论如前所述,经历了“客观原因说”到“主观原因说”的发展历程。与英美法比较,对合同无效制度的影响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在理论的演进中,合同无效制度的模式也随之浮沉。用法律公式可概括为“[客观因素(对等交换)]——缺失→[合同无效]”到“[自由意志(对等交换+主观诚信)]—— ——缺失→[合同无效]”。

    不难判断,对合同无效制度,两个大的法系实质上都经历了“纯客观衡量”到“注入主观因素的客观衡量”的过程。

    三、我国的合同无效制度的理论建构

    (一) 合同无效的概念简析

    合同无效指当事人之间以达成的协议或者已经完成的交易不发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或者约定的条款不能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罗马法上“适法行为德无效,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区别如下:或者行为缺乏某项基本的要件,以至法律不能承认它并保障它的结果,或者根据法律自己规定的其他手续,某人有权要求宣告行为无效。在第一种情形中,适法行为在法律上当然地绝对地无效;在第二种情形中,行为可因抗辩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因为人们运用自己的权利以求排除另一权利的诉讼形式一般为抗辩。”现代民商法一般沿袭罗马法上对合同无效的分类,将合同无效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在英美法上也称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是指根本不具有合法存在或法律效力的合同,而且这种合同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被注入生命力。之所以如此,可能是因为 “缺少合同成立的一切正常要件”也可能是“虽然合同具备合同成立的一切正常要件,但因为法律不认可合同的标的,或它欲达到此目的而使用的条款,从而使使它成为无效合同。”[9]可撤销合同是指“其一番以上当事人有权通过明确表示撤销只选择而阻止法拉关系由该合同产生,或者通过该合同的认可而使之成为有效并能够强制执行。”[10]理解合同无效制度,法国经典作家采用了一种通俗易懂的比喻:合同相当于某种“机体”,无效则是这一机体所具有的特殊状态,而绝对无效于相当无效的确定就取决于这一状态的严重程度。当合同的特殊状态极其严重时,即绝对无效,由于绝对无效的合同缺乏合同成立的条件,故其犹如“死产儿”,一开始就注定没有生命存在;当合同的特殊状态不严重时,为相对无效。相对无效的合同只是不健全、有缺陷,是可以治愈的。法国现代通行理论就合同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的区分确定了这样的标准,在法律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中,某些规定是基于保护社会利益的需要,当合同违反法律的这些禁止性规定时,为绝对无效;而另一些规定是基于保护个人利益的需要,当合同违反这些规定时,为相对无效。[11]

    (二)、我国合同无效制度的现状及分析

    在我国,规范合同制度的特别法《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性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规:“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54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