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规制手段虽然各有其适用的范围和特点,但相互之间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当前格式条款的使用现状非常混乱,又以“最终解释权”条款这类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影响最为严重,任何一种单一的规制手段都无法担当起对其予以规制的重任,只有协调发挥多种手段的功能,建立起一个完善的规制体系,才能使其规制问题真正得到解决。
作者简介:潘传平,(1968?),男,汉族,湖南华容县人,高级律师,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湖南大学法学院兼职副教授。(电话:13326666777)
「注释」:
[1] “最终解释权”条款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之一。
[2]《商家“最终解释权”将叫停》,载于《杭州日报》作者 方张接//www.zj.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12/17/content_3412704.htm,2005年3月8日。
[3]《最终解释权 消费者能否对它说不?》,载于《北京晨报》//business.sohu.com/73/72/article201947273.shtml,2005年3月8日。
[4] 刘定华、屈茂辉主编:《民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81页。
[5]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6] 参见刘宗荣:《定型化契约论文专集》,台湾三民书局1987版,第125页。
[7] 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确立了对合同争议条款的解释规则,即: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8] 参见肖峋、魏耀荣、郑淑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402页、434页、417页。
[9] 阮兢青 阮军青:《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调控》,载//www.wl12315.net/htdocs/PRINTLR.ASP?ID=5801,2005年3月8日。
[10] 曹国君:《格式合同研究》,载www.chinacourt.org,2005年3月10日。
[11] 黄越钦:《论附合契约》,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集》(上),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288-289页。
[12] 参见《试论抵御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载//www.gdlawyers.net/fzlt/2004113090708.htm,2005年3月8日。作者:陈进
[13] 巩震:《格式合同的规制》,载//www2.open.ha.cn/file_post/display/read.php?FileID=16795,2005年3月8日。
潘传平 吴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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