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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诚实履行著作权合同的价值(2)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二、对本案著作权合同的解读

    本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订立的表演合同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约定,即“歌曲被选用而演唱者未参加演唱”。对该条款,原告与被告的理解是完全不同的。原告的理解是“‘歌曲被选用而演唱者未参加演唱’的情形只能是央视不同意李丽霞参加演出,而不是李刚的单方违约行为”;而被告理解则是“不论什么原因导致‘歌曲被选用而演唱者未参加演唱’,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就是向原告退还4000元制作费。”从一审判决可以看出,对“歌曲被选用而演唱者未参加演唱”的理解,一审法院采用了与被告同样的观点。

    从法理角度看,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法院应当根据合同订立的目的、订立合同时的情形、当事人的正常思维以及城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本案中的著作权合同条款正是需要法院作出合理解释的特例,然而法院的解释却远离了“合同订立的目的、订立合同时的情形、当事人的正常思维以及城实信用原则”。从合同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看,双方当事人希望由被告创作、原告演唱的歌曲《常来常往》被央视春节晚会选中,从而各自名声大振,为各自的将来带来名利,双方的利益都得到实现,而不仅仅是被告一方利益的实现。本文认为原告的理解应当更具有合理性,不仅完全符合“合同订立的目的、订立合同时的情形、当事人的正常思维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当时的著作权人李刚也是完全能够接受的。而依照被告与法院对该约定的理解,原告怎么会一开始就将自己置于可被对方随时抛弃的地位呢?因此,笔者认为,任何一个思维正常的人对该项约定的理解都是清楚的,原告的解读是客观、真实、可接受的,然而一审法院却得出与被告的理解完全相同的解读,令人费解。

    三、市场主体的趋利性与诚实性的协调

    就原告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至少有三个方面:一是谋名。众所周知,一年一度的春节晚会是能够让演艺圈中的任何人圆梦的舞台:它让有名的人名望常驻,让知名度不高的人名气飙升,让没有知名度的人一夜进万家。原告李某某如果能够登上这样的舞台,当然是梦寐以求的好事。二是谋利。就春节晚会本身而言,表演者所获甚微。然而,通过春节晚会提升其知名度以后,表演者今后就可以从其他渠道获得丰厚的利益。三是谋业。当事人有了名和利之后,就可以在自己所追求的事业上大展身手。李某某如此追求所依托者正在于她与被告订立的对歌曲《常来常往》的演唱会同,被告的违约行为对原告而言,无异于釜底抽薪,使原告梦断爽约。

    就被告而言,其所逐之利益也许良多,但最直接可见之利益就是使其歌曲能够上春节晚会,其结果最终也将表现为“三谋”:谋名、谋利与谋业。面对如此追求,被告当然希望寻找一个更能使其歌曲登上春节晚会舞台的表演者来演绎其作品。相对于陈红、蔡国庆而言,原告在演艺圈中的知名度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在中国,由一个几乎没有知名度的人演唱的歌曲,要想被春节晚会导演们相中无异于日出西方。通过利弊权衡,趋利性终于驱使被告公然毁约。在此涉及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冲突,以及被告的趋利行为与诚实履行合同的矛盾。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违约方因毁约所获得的利益与诚实履行合同立期待利益的差距,实际上是被违约方之合同期待利益的增值量。具而言之,如果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实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各自的期待利益或者预期利益都能得到实现,甚至可能还有超值利益溢出。但是,由于违约方片面追逐自己的利益,致使原告不仅无法实现其增值利益,就是本该得到的预期利益也化为乌有。与此同时,违约方不仅实现了自己的预期利益,而且获得到比预期利益更高的超额利益。对此,法律应该基于公平与正义对失衡的利益作出矫正,使被违约方的预期利益得到赔偿。具而言之,合同当事人一方故意违约以追求更大利益或者最大利益时,实际上是使社会的利益总量得以增长。根据利益均衡原理,法律应当从违约方所获得的超额利益中拿出一部分来赔偿被违约方的损失,就是合理的选择。同时,这种矫正也鼓励了当事人恪守信用,诚实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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