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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安全呼唤立法保障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内容提要」随着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网络交易的安全,尤其是电子签名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4月2日、6月21日,对《电子签名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我国的电子签名立法进入了关键阶段。

    单纯依靠技术不能真正保障网络交易安全

    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为代表的信息产业获得了飞速发展,与此同时,其间所发生的问题也层出不穷。以网络身份确认为例,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各方不再像过去一样面对面磋商,为了证明交易人的真实性,确保交易安全,先后出现了多种不同的技术。如果仅从技术角度考虑的话,以非对称密钥为代表的电子签名技术已经完全能够满足商业交易过程中的“签章”需求,其防伪能力大大高于纸面文件上的传统手写签名。但是,纯粹的技术手段毕竟不能解决纷繁复杂的现实问题。以电子签名技术为例,究竟什么样的签名技术才能受到法律的承认?什么样的数据电文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谁可以作为认证电子签名的权威机构? 电子签名失效后仍被使用的法律责任由谁来承担?等等。诸多问题均不是可以单纯依靠技术解决的。要真正保障交易安全,使业已成熟的技术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相应的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条件。

    以联合国贸法会为代表的国际组织,早已着手研究和制定有关计算机上的数据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文件,至今已经形成了以《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为代表的一系列示范性文本供各国立法参考。至今世界上已有数十个国家出台了与之相关的实质性规范。

    电子签名立法促进网络交易的发展

    我国《电子签名法(草案)》吸收了国外立法规定的长处,具有以下特点:

    (一)解决司法实践中亟待回答的问题,扫清网络交易行为的障碍。

    时至今日,我国关于计算机储存和传输的数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一直在法律上没有得到全面、系统的答案。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人们的惯性思维中,对计算机数据的安全性和原始性一直存在疑虑,认为凡是计算机上的数据都很容易被篡改,因而很难起到有力的证明作用。这一思想影响了证据法,数据电文曾一直被当做证明力较弱、甚至没有单独证明力的一类文书,同时也不被认可为传统法律意义上的“书面形式”。1999年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中,才开始将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当时曾被作为立法中的一个创新。但是,网络时代的发展常常比人们预想的还要快,合同法中的简单规定实际上并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

    在电子签名法草案中,明确界定了数据电文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将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等都纳入到其中,较为完整地定义了电子签名过程中的这一关键概念。同时,草案专章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受地点的认定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许多规定参考了国际上的成熟立法,尤其值得提出的是,草案中借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等立法例,规定不得仅仅以其是数据电文为理由,拒绝将其作为证据使用,并具体阐明了司法机构在审查数据电文真实性时所依据的标准,从而在法律上清楚地肯定了数据电文的证明效力。这一点,在电子签名法乃至整个网络时代的法律制度中都非常重要——只有承认数据电文的证明力,才可能使参与到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各方受到法律的保护,扫清电子商务、电子政务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障碍。

    (二)为互联网从单纯的媒体时代过渡到全面应用时代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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