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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安全呼唤立法保障(2)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互联网的力量已经为世人所共知。但实际上,网络的数据传输和信息交换作用远不只限于媒体领域。只要有完整的法律制度和成熟的市场,网络完全可以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帮助。

    电子签名法就是这一完整的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一环。电子签名获得法律效力,意味着互联网上用户的身份确定成为可能。使用电子签名业务的用户将不再对与其交流信息的对方一无所知,在这个基础上,网络才有可能真正跃出媒体之外,充分运用到政务、商业、科学研究、日常生活等诸多方面,从而使“虚拟空间”真正全面地与现实世界接轨。

    (三)规范网上行为,保障用户的各项权利。

    尽管电子签名技术本身已能够确保其真实性,但由于网络的随机性和选择空间同时增大,加之有相对复杂的技术原理,普通人很难确知其所采用的电子签名的可靠程度。因此,法律中有必要对电子签名的认证过程、数据电文的传输规则、电子签名服务者的责任等问题作出规范,以保障人们的各项权利不受侵害。

    目前的电子签名法草案考虑到了这一因素,因而并不是单单解决电子签名本身的问题。在草案中,规定了认证机构的资质条件和认证机构的责任。例如,草案中明确提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有关事项。在举证责任上,草案采严格责任主义,规定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在电子签名活动中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从事商务活动,遭受损失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草案还将签名的认证机构暂停或终止认证业务时其业务的承担问题作了规定,从而保障了用户的利益。此外,草案还具体界定了“安全电子签名”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的电子签名,就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等等。这些规范的意义在于,确保电子签名的效力持久性,降低了用户的权益受损害的可能性。

    (四)在确保与我国法律体系相容的前提下,注意与世界同类法规的衔接,并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信息网络要最大程度地发挥作用,就需要强调整体规则的和谐和统一。互联网之所以能够普及,一个关键的因素就在于其采用的是全球统一的技术协议。同样的,对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而言,也必须最大可能地做到全球的统一协调。如果一个法域内有效的电子签名在另一个法域不被承认,那么其作用将大打折扣。这就是为什么联邦制的美国、国家间的联盟——欧盟乃至联合国都较快地制定出统一的法律或示范条款的原因。

    同样,我国的电子签名制度也必须在总的原则上与国外的规则相一致。这一点在草案中也有突出的表现。可以说,现在的这个草案一方面较好地融入到我国既有的法律体系中,另一方面也具有相当的国际性。这种立法思路是十分值得总结的。

    (五) 草案还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立法本身的可扩展性。例如,它没有具体指定必须确立哪一种电子签名技术,而只是对安全电子签名及其认证机构所需达到的条件作出要求,为未来网络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宽广的空间。此外,草案并非完全是强行性的规范,它允许电子签名的使用者自主协商确定数据电文发送和接收的标准,这实际上也为未来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

    在肯定草案的内容和意义的同时,当然也应看到其不足之处。就目前的草案而言,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整个草案存在偏重于行政责任的确定,对由于使用电子签名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规范较少;二是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条件过于笼统,可能引起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而且多个认证机构间的交叉认证等行为也未纳入草案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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