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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研究(3)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的适用条件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的适用条件是:

    1、第三人须与合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有息息相关的关系,而且因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不当时,也如债权人一样受有危险(或受到影响)。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履行相关性要件。

    2、合同债权人须对于第三人具有关照义务或因与之相处甚近,视该第三人的安全如同自己的安全。

    3、合同债务人于合同订立时(或协商开始时)明知第三人与其债务履行有关联且受债权人的照顾与保护。依社会一般理解,被告应知道自己不适当履行合同会给原告及家属带来损害。

    四、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与合同相对性原理

    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关系只能发生于特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只应对债权人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和责任,而不应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承担义务和责任。(注: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三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7页。)由于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要求债务人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因此,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实际上是打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据此,有的学者认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的适用并非十分合理。不可否认,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确实还存在着一些障碍,这可能就是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制度产生近百年来始终未能上升为成文法的原因。但是,债的关系是一种动态发展的过程,当事人在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和磋商的那时起,即由一般的普通社会生活关系进入了一种特别关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间形成了一种类似契约的信赖关系。(注:(台)刘春堂:《民商法论文集》(二),自版,第82、82、86页。)此种信赖关系的成立,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直接产生于公平正义观念。基于这种信赖关系,契约当事人负有照顾、忠实、说明、通知等义务,以期辅助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与此同时,为保护债权人的人身、财产方面的权益,契约当事人尚负有保护、注意义务等。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加强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已成为共识,为克服传统契约法理论和侵权行为法制度的不足,附随义务有必要扩大,于是,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侵害债权制度等打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制度和理论便应运而生。此种理论和制度与传统理论与制度认为契约责任的成立以当事人间存有契约关系有很大的不同,此类制度和理论,拓宽了附随义务的范围,完善了附随义务理论,无论何者,其所违反的均非契约上的给付义务,但加害人均得以契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被称为契约责任的扩张。契约责任的扩张,主要是因为原有的契约理论不完备,不能很好地解决契约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除此之外,是为了弥补侵权法的不足。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产生的依据也是附随义务,其性质也属契约责任的扩张,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发生作用的场合,如果拘泥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与合同一方当事人有特殊关系的无辜的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将无法基于合同获得最充分的赔偿,这对无辜的受害人是不公平的。为了加强对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的保护,契约责任则有扩张的必要,这与保护被害人的理念相吻合。(注:(台)刘春堂:《民商法论文集》(二),自版,第82、82、86页。)因此,我们认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在保护第三人方面有其独特的价值,不应因其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理就否定之。当然,应当承认,如果不适当地扩大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的适用范围,令债务人对任何第三人所受的损害均承担违约责任,将会侵害债务人的利益。在实践中,必须严格控制第三人的范围,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中的第三人,并非泛指债权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其范围仅限于因债务人的给付受到影响的人。具体讲,是债权人对其安危基于亲属、租赁,买卖、劳工、雇佣等具有人格法上的特定关系而负有保护、照顾义务的人,如买受人的家人。在这个特定范围内的第三人,债务人完全应当预见到其与债权人所具有的特殊关系,依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应当给予注意、保护、照顾使其不致因其给付而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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