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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电子合同中的几个法律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而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规定明确了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关系。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合法的合同一经成立便生效,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因此合同成立的时间可以成为判断合同生效时间的标准。[1]但也有一些合同的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不一致,如效力待定的合同虽已成立,但其效力却处于待定的状态。当然,此类情况毕竟是例外现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如果合同并未成立,那么确认合同的效力也就无从谈起。同时,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债务人则负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其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2].只有在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的义务(不包括没有履行可能的情况)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在合同成立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属于缔约过时责任而非违约责任范畴。

  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应包括:(1)订约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3]而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亦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2)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我国《合同法》第12条对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作了列举性的规定,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然,以上要件只是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实际上鉴于合同性质、内容的不同,许多合同还需具备其他特别成立的要件方能成立。

  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只要其符合现行法中有关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则其也应具有法律效力。当今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大都采取减少不必要限制的做法,这种做法对于鼓励网上交易,增加社会财富都是十分必要的,也颇值得我国借鉴。

  二、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合同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电子合同的订立也表现为意思表示交互进行的要约与承诺过程。

  要约又称发盘、发价或报价等。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一、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四、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4]只有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其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

  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网络环境下进行的要约邀请,大都采用网络广告的方式来进行。要约邀请既可以向特定的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由于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与对方订立合同,而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内容无须具体明确。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要件的,则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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