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金融法论文 >
新技术企业投融资中的银创合作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新技术企业投融资是指承载新技术项目的企业为获取进一步发展所需的资金而进行的直接或间接融资的行为,本文简称为新技术企业投融资。本文中,投资主要指以购买股权为表现形式的创业投资,投资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公司或其他从事高新技术投资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也包括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外国投资者;融资指间接融资,主要是银行贷款或金融机构提供的其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受资企业不出让股权,但须提供贷款的担保并承担应付的孳息。在实务操作中,投融资主体对受资企业审查的侧重点不同,决定和批准标准也不同,事后监督和获取利益的渠道也不尽相同,但是由于受资企业是相同的,就存在了大量的重复性事务,如果投融资主体即银创机构可以开展必要的合作,不但能够降低投融资行为的风险和成本,还可使投融资效果更加优化,在此根据实务情况就银创合作方案和细节作一分析。

  一、新技术企业投融资法律实务

  1.新技术企业投资法律实务

  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受“二板市场”概念和主板上市公司寻求新增长点要求的影响,国内创业投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尤其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都形成了不小的势头。虽然近两年因政策不明确和国际范围负面的影响,创投业暂时陷入低谷,但今年以来,特别是《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使创业投资重新升温。

  当前创业投资的形式表现为投资主体通过购买股权实现对受资企业的参股或控股,以资金或资产注入受资企业,同时受资企业也可以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通常,受资企业是处于成长期的新技术企业,因为种子期企业投资风险较高,成熟期企业又对资金需求不十分迫切。受资企业一般需具备如下条件:

  A.项目技术已脱离开发期并已形成一定市场或有明确的预期市场前景;

  B.受资企业或受资项目已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项目,并被列入政府有关科技计划;

  C.受资企业是根据《公司法》要求组建并有基本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有自己的管理团队和有效管理能力。

  受理创业投资申请后,投资者对申请人企业的法律状况进行如下方面的审查:

  A.申请人企业是否依照《公司法》规定组建,注册资本是否实缴,股东是否真实;

  B.申请项目是否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新技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指南》规定的要求;

  C.申请项目技术是否具有原创自主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是否归申请人企业所有,是否占有一定比例的股权以及知识产权风险程度评估;

  D.申请人企业的专利技术、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状况以及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占股比例;

  E.申请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申请项目负责人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F.申请人企业是否存在诉讼、仲裁和对外担保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历史遗留问题,企业债权债务记录和处理方案;

  G.申请人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和税务登记税收缴纳情况。

  2.新技术企业间接融资的法律实务

  目前,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新技术企业的间接融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短期商业贷款,一般用于流动资金周转使用;一是根据政府科技或经济管理部门下达的计划,向相关新技术企业发放的政策性中长期借款,该贷款可向政府设立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申请,还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银行对新技术企业发放贷款,一般需考察如下方面:

  A.申请人企业是否根据《公司法》设立或改制设立的独立法人;

  B.申请人企业是否经新技术企业认定;

  C.申请人企业能否提供与贷款额相适应的担保物或第三人保证,有关的担保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以及《担保法》的要求,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