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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构筑社会信用体系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让信用记录伴你终身

  如果你想与对方做生意,又苦于不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一个时髦的做法是委托征信公司为你调查对方的资信状况。

  一、一个新名词-征信

  征信,即征求信用。通常指以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手段批量进行信用调查的活动。往往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其本身既不是信息的提供方,也不是信息的使用方。根据被征信主体的性质,可把征信活动分为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

  个人征信,是以个人为征信客体的征信活动,通过依法设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一般称之为征信机构),把分散在社会各个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通过合法手段进行采集、加工、存储,形成个人信用档案,并根据金融、商业等机构的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

  企业征信,又称商业征信、工商征信,是以企业为征信客体的征信活动,指在对企业、债券发行者、金融机构等市场参与的主体的信用记录、经营水平、财务状况,所处外部环境等诸因素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其信用能力(主要是偿债能力及其可偿债程度)所作的综合评价。企业征信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对履约能力及其可信程度所进行的一种综合分析和测定,它是市场经济体系不可缺少的中介服务。

  二、信用记录有啥用

  以工商部门建立的信用记录为例:2004年,浙江全省开始全面推行企业信用监管,所有企业的信用记录都会被实时监控。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的信用监管评价,给每一家企业贴上信用标签。按规定划分为AAA、AA、A、B、C、D6个等级,分别表示信用优良、良好、稳定、波动、低下、破产。要想了解浙江企业的信用情况,直接登录浙江省工商局的门户网站或者浙江企业信用网一看便知。信用记录可不是光看的。工商部门会根据数据库中企业信用等级的变化,随时对其进行处理。

  2004年12月,浙江省工商局宣布262家企业“信用破产”,并依法吊销了其营业执照。几天以后,杭州市也在公布了8000余家“信用破产”的企业名单后,将他们从合法经营者名单上剔除。除此之外,被宣布“信用破产”企业的法人代表也被相应地勒令自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新设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担任其他企业法人的,所在企业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这些被宣布“信用破产”的企业有欠钱不还者、制假贩假者。

  另有资料显示,从2004年12月11日开始,上海市普陀区的100多名市民首次进入了市资信有限公司的资信“黑名单”,原因是他们蓄意欠缴水费。这些人的欠费资料一旦被输入电脑,至少两年之内,他们在住房贷款、申请信用卡等方面会遭到来自银行方面的“质疑”。

  据悉,我国工商、税务、海关、质检、城建等部门都相继建立了各自的信息系统,已经开始了对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市场经济中的个人信用记录,就是你个人的信用档案,它将伴你终身。

  1999年7月,中共中央以中发(1999)11号文件转发了《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这是党中央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党中央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大力支持。中央11号文件下发5年来,在中央的关心和最高法院指导下,在全国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推动国家法制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执行难”问题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影响了司法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形象。

  在最高法院召开的一次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近些年来,全国法院充分发挥强制执行的作用,一方面积极推进执行理论研究,推动执行工作体制、执行权运行机制和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制定执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一方面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和改善执行装备等,为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的“执行难”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从“执行难”形成的原因来看,仅仅着眼于运用强制执行的手段来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不够的,很难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难以从根本上根治这一顽症。比较一下我国与其他一些发达国家在执行方面的情况,不难发现两者之间的巨大差异,即这些发达国家基本不存在“执行难”问题。从法律上讲,我们国家现有的执行手段与国外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多大区别,国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手段也不外乎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搜查、拍卖、变卖、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等。为什么在许多国家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呢?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他们有一个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威慑机制。在这个机制下,当事人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付出的代价就很大,严重影响其市场经营活动和日常的生活消费,从而在客观上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而在我们国家,由于缺乏这种机制,在人民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能拖就拖,能躲就躲,采取一切手段对抗执行,更不用说自动履行了。然而他为此付出的代价却很小,甚至是有利可图。这种情况导致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很小,且逐年下降。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依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越来越高。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可谓一言难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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