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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改革开放前,我国由于受高度集中计划经济影响,金融立法十分薄弱。改革开放后,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金融立法不断加强。特别是,随着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诞生,结束了我国金融业只有金融行政法规、规章,没有金融法律的局面。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新修订的、用规章规定了破坏金融秩序罪的《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继出台,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已基本确立,金融事业已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我国金融立法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各国金融立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保持币值的基本稳定,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转,为国家经济的协调、稳步、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是各国金融立法的基本要求。根据我国金融立法,我们在经济发展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的原则

  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的持续和健康发展,有赖于货币的基本稳定。这种稳定,包括货币对内和对外的稳定。货币对内价值的稳定,是指国内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货币对外价值的稳定,是指本国货币汇率水平的基本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可以认为,把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作为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是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管理经验教训的总结。在亚洲金融危机中,在东南亚和部分东亚国家及地区的货币纷纷贬值的情况下,作为亚洲大国的政府,中国政府对此做出了对本国、对整个亚洲经济发展负责任的决策:人民币不贬值。从根本上来说,人民币不贬值对中国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的原则

  研究各国的金融危机或金融风险,必须引起高度注意的是: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我们必须十分关注金融风险可能引发的“系统风险”(systemic risk)。这种系统风险表现为因一个或多个银行出乎意料倒闭,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乃至全社会所引发的“多米诺骨牌效应”。1930年至1933年,美国有约9000家银行倒闭;俄罗斯曾发生2000多家银行倒闭;泰国金融危机触发了东南亚国家150多家金融机构的倒闭,都典型地反映了这种状况。一旦发生金融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不仅有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使自己的经济基础受到破坏,使长期积累的财富瞬间化为乌有,还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经济危机。

  (三)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的原则

  投资者是金融市场的出资者,存款人则是银行业的服务对象,也是银行存款负债的债权人。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材料,我国的居民储蓄率从70年代至今一直居世界之冠。我国经济发展的资金有70%依靠银行信贷,而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中,居民存款占居第一位。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居民储蓄的存款支撑了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只有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合法利益,才能使他们信任金融业并对其有信心。而投资者和存款人的信任和信心,是金融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一旦他们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他们的信任和信心就会被破坏,这极易导致发生银行业的挤兑并造成金融恐慌,从而危及国民经济。

  (四)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

  我国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了现阶段金融监管必须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近年来,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银行业、证券交易、资产管理和保险合并在一个集团或一个控股公司中。各类金融机构业务交叉经营之所以在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发生,是因为这些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发达、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完善、金融监管法规严密。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够规范,银行间接融资占全国融资85%以上,而且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不能适应业务交叉经营的要求,金融监管也缺乏经验。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现阶段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在分业经营的基础上,有必要对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监管,把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先后划归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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