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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设计是金融监管协调的关键(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本文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设计为国务院层次和部委层次,最重要的意义就是保证协调机制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其一是在国务院层次中因突出其协调性与指导性作用表现出的权威性;其二是在部委层次中因突出其主协调制度与主监管制度表现出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设立国务院层次的金融稳定委员会,既是为了增强金融监管协调的宏观性与全局性,更是为了提升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权威性;确立人民银行为主协调人并享有特定的协调权力的主协调制度,既维护了人民银行在金融系统稳定方面的特殊权威性,又使协调事项和协调责任具有可操作性;确立按业务性质实施监管的主监管制度,既体现了法律制度对金融业务的综合性和创新性特点的尊重,又使该制度在重视监管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中展现其可操作性。

  总之,金融监管协调,制度设计是关键;制度设计中,关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是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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