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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体制改革与中央银行立法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内容摘要」: 金融是市场经济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金融体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面临三大任务,而建立健全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管理、监督与调控是其核心。为此,必须迅速地制定和颁布中央银行法,就中央银行的性质与职能,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法律地位,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和工具,中央银行的组织体系、管理体制、职责权限,中央银行与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关系,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加以规范。

  「关键词」: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法 中央银行立法结构 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

  在我国经济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宏观调控至关重要。深化改革,不仅包括深化企业改革,培育市场体系,也包括加快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宏观调控体系,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国家,金融一直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强有力的工具。近些年来,鉴于金融改革事关全局,因而在改革中采取了十分审慎的态度,一些金融改革的措施并未触动深层次、带根本性的问题。金融改革进展缓慢,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严重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制约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在加快改革、加速发展呼声日高的今天,金融体制改革已不能再走一步看一步,规避难点,而必须确立整体设计,全面推进的改革目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面临三大任务:其一是建立健全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管理、监督与调控;其二是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建立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协作的金融组织体系;其三是建立规范有序、适度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其中,首要的核心的任务是要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为此,本文拟就金融体制改革与中央银行立法的几个问题作一简要论述。

  一、中央银行立法结构问题

  中央银行作为代表国家进行金融调控与管理的特殊金融机构,决定了中央银行立法不同于普通(商业)银行立法。中央银行是国家主管货币与信用的金融机构,是货币发行银行和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不以普通企事业单位为客户,而以其他银行为客户,所以中央银行又称“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相当于政府主管部门与普通银行的关系。由于中央银行特殊的性质及其权利、义务、责任不同于普通银行,因而许多国家在银行立法时,将中央银行单独立法,称为《中央银行法》,其他银行立法称《普通银行法》。

  所谓中央银行法是调整中央银行的金融管理行为及由此而产生的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管理法和经济调控法,而非经济协作法。综观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央银行法,一般立法结构主要由下列内容构成:

  1.总则。一般规定立法宗旨,中央银行所在地,中央银行分行体系、分行设立制度、撤销程序,中央银行资本来源及运用限制等。

  2.中央银行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中央银行最高领导机构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来源、任期;监事会的职权、违法情况的查处,行长或总裁的任期、任职条件、职责、行长缺席代理,中央银行下设的职能机构(如业务机构、发行机构、国库、金融研究机构、会计机构、稽核机构)及其职权范围等。

  3.中央银行业务。内容包括:管理政府部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涉外金融机构的金融事务,货币发行职权、造币管理、货币单位体系及发行准备、发行数额定期公告、残币回收与兑换、旧币公告收兑,再贴现业务及其利率、期限管理,资金再融通业务,规定或指导银行利率、保管存款准备金并调整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票据交换、银行清算、外汇买卖、经理国库及发行金融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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