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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的有关问题(二)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二)美国、日本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借鉴比较

  1、美国重组信托公司的成功

  80年代,美国的储蓄信贷机构(Saving & Loan Association,以下简称S&L)危机,爆发了两次大规模破产风潮,在这种背景下,美国政府出于稳定经济和金融秩序,防止危机蔓延的考虑重组信托公司(Restructuring Trust Corporation,以下简称RTC)专门负责管理、处置经营失败的储贷会及其资产和负债。经过6年零4个月的动作,共处理了747家储贷会,处理资产的账面价值达4580亿美元,占移交资产总额的98%,累计资产净损失为879亿美元,储贷会基本恢复正常运营[1].RTC在接管大量破产的储蓄信贷机构和帮助一些储蓄信贷机构并入其他储蓄信贷和商业银行方面的工作成就尤为显著。这一时期美国政府及时成功地化解储贷会的不良资产,为90年代美国经济繁荣打下良好基础。美国RTC开创了专门处置不良资产机构的先河,RTC的成功经验也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效仿的典范。

  2、日本专门处置机构的失败

  进入90年代,随着日本泡沫经济的崩溃,银行不良资产呈现不断恶化的态事,不可避免的爆发多起挤兑风潮和引起一系列银行倒闭事件,严重威胁银行的稳定,动摇经济基础。面对日趋严重的银行不良资产,日本仿效美国,在1993年—1998年五年期间,先后成立四个机构:共同债权收购公司、“住专”债权管理公司、东京共同银行、债权重组托管银行,专门收购和处置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由于这四个临时处置机构效果不明显,日本政府于1999年4月1日按美国RTC模式设立“不良债权清理回收机构”。该机构与过去设立的四个机构明显不同,体现在:1、资本金全部由政府出资;2、有明确的法律支持;3、机构设置与人员安排依照美国做法;4、公司运作管理按市场原则操作。由于日本版RTC成立时间较短,效果尚待观察。[2]

  3、美、日处理不良资产的借鉴

  (1)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早晚决定着处理效果和成本代价的大小。

  美国RTC能较彻底地解决S&L问题,归功于政府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及时对不良资产进行“诊治”。其实,在这方面,美国也曾有过教训。早在1980—1982年间爆发第一次大规模破产风潮时,由金融监督当局清算的储蓄信贷机构达361家之多。但金融当局最初的对策是粉饰太平、掩盖问题的严重性,持放任流的态度,采取一系列放松监管的措施,如:放松会计标准、放宽自由资本比率限制、允许开展高风险业务。结果,1986年以后,再次爆发大规模破产风潮,基于银行业危机必然会危及整个经济运行的考虑,美国政府被迫采取积极行动,成立RTC,有效地化解银行不良资产。但为此拖延,美国付出高昂代价,花费巨额成本,动用了1200亿美元,使政府负担逐年递增。

  日本政府及金融当局对金融业的呆坏账问题早有察觉,但是一味采取“放置”态度,放任自流,结果“放置不会减少”,在4、5年后,当时的个别问题越拖越糟,成为日本金融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被巨额的呆坏账所吞没,这时政府已回天乏术,导致金融危机已不可避免,政府因此最终付出更大的代价。

  (2)无论重组成功与否,制定不良资产早期预警与化解预案,标本兼治-防范银行不良资产、营造一个成功的银行资产重组环境是非常必要的,这样不良资产的处理就可能产生良好效果。

  美国在处理不良资产存量时,并不是简单的地将问题严重的关闭清算了事,而是关注不良资产增量问题,认真分析了产生巨额坏帐的原因,总结了储贷银行危机的教训。金融当局在推动RTC清理银行不良资产的同时,重新确定了储贷银行业务范围。这样标本兼治的做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日本政府为保护债务人,避免银行倒闭引发社会动荡,曾屡次在没有明确原则的前提下出资救助陷于瘫痪的金融机构,没有从不良资产根源上进行治理,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不利于金融机构内部改革,直到《金融再生法》出台,才将公共资金与银行内部对策的成效相联系,制定了量化标准和银行对照应采取的调整步骤,并提出奖罚措施,这样才把无条件支持变成了有条件的支持,有利于从根本上杜绝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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