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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摘 要]国内保理是商业银行新近引入的金融产品,是一项技术性较强、专业化较高的短期融资业务,其实质在于债权转让与债权实现。合同风险是国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的核心构成。为了保证将来的债权能顺利实现,商业银行在开展国内保理业务时,应采取“明确保理申请条件,谨慎选择交易客户”、“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交易识别能力”、“综合考虑客户背景,正确适用保理业务类型”、“配备专职法律人员,严格合同条款审查”及“强化交易跟踪管理,防范合同履约风险”等五项措施防范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保理业务 法律基础 法律风险 防范措施

    保理业务起源于19世纪的北美和欧洲,于1987年10月正式登陆我国商业银行。继率先开展保理业务的中国银行之后,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商业银行迅速介入,纷纷开展保理业务。据统计,2001年全球国内保理业务总额为671,905百万欧元;其中,我国国内保理业务总额为1147百万欧元。以上数据表明国内保理作为银行业一种新型的短期融资业务,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鉴于我国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的时间不长,可借鉴的经验做法不多,加之未有专门的法典对国内保理业务进行调整的缘故,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在开展国内保理业务时,应从不同类型的国内保理业务入手,研究其法律基础和法律关系,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探求其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构建完善的国内保理业务风险防范体系。

    一、国内保理业务的概念

    据《牛津简明词典》的解释,保理是“指从他人手中以比较低的价格买下属于该人的债权并负责收回债款从而获得盈的行为”。依据该解释,英国将保理的概念定义为“指以提供融资便利,或使卖方免去管理上的麻烦,或使卖方免除坏帐风险,或以上任何两种或全部为目的而承购应收帐款的行为”;在美国,保理则被定义为 “指承做保理的一方同以赊销的方式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达成一个带有连续性的协议,由承做保理方针对由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应收帐款提供以下服务:(1)以即付方式买下所有应收账款;(2)负责有关应收账款的会计分录及其它记账工作;(3)到期收回债款;(4)承担债务人资不抵债的风险(即信用风险)”。  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对保理业务内容的限定与英美国家关于保理的定义基本一致,即资金融通、帐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坏帐担保等四项业务。[1]

    参照英美国家对保理概念的界定,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及一般金融学理论,笔者将保理定义为:销售商将其现在或者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帐款为销售商提供销售分户管理、应收帐款、保理预付款、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中特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综合性金融产品;概言之即是销售商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债权转让的契约关系,商业银行依据契约的规定为销售商提供金融服务。基于此,国内保理则可以定义为商业银行为境内所属的分支机构向从事国内贸易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客户所提供的人民币保理业务。

    二、国内保理业务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国内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与非融资保理、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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