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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视野来研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题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内容摘要」金融业是经营货币的特殊行业,这一性质与特点决定了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由于金融业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金融风险具有隐蔽性与突发性,涉及面广和危害性大的特点,因而风险问题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业竞争的加剧和世界性金融危机的不断出现,影响我国金融业稳定和安全的因素越来越多。防范风险的根本手段和措施之一,在于规范和加强管理,而无论防范可能的风险,还是化解已经发现的问题,都会遇到许多法律问题,因而,有必要从法律的视野来研究金融风险问题。

  「关键词」法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斗转星移,沧海桑田,弹指一挥间,许多岁月嬗递而去,我国商业银行在“声声急”中啸呼“狼来了”,如何在“十面埋伏”中“与狼共舞”,是一个认认真真亟需凝炼梳理的问题,商业银行“该出手时就出手”方能运筹帷幄间高歌“风风火火闯九州”。中国经济所处的时代也是全球化迅疾推进的时代,银行与企业博弈的“囚徒困境”,“金融与法律诚如人的脚和鞋子,二者无时不在互动”,因而金融风险解决的治标之道在于银行不应眠于自己的权利之上,应擎起法律之剑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法律的层面去关注金融风险问题。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业竞争的加剧和世界性金融危机的不断出现,影响我国金融业稳定和安全的因素越来越多,“多少事,从来急,天地转,光阴迫”以此来形容我国金融业面临巨大的压力,是再贴切不过的了。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银行业又是金融业的核心,银行业风险问题不仅威胁到银行自身的生存,而且会影响到金融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而其不良资产作为银行心中挥之不去的痛楚,已成为银行界可持续发展的“拦路虎”和“绊脚石”。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商业银行贷款控制不严的问题,也有银行内部体制不健全的问题,此外,还有外部综合环境的制约问题。这些因素渗透在一起,使得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这一顽疾“久治不愈”。(王亦平:《论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运营的风险防范》,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因而,风险问题是我国金融业当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防范风险也由此成为金融界的热门话题。防范风险的根本手段和措施之一,在于规范和加强管理,而无论防范可能的风险,还是化解已经发现的问题,都会遇到许多法律问题,因而,有必要从法律的视野来研究金融风险问题。

  一、签订借款合同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第199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贷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在贷款的调查过程中,商业银行要对借款人的偿贷能力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的状况和负债状况、借款人的信誉状况、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在调查方式上,不能只从财务账目上进行调查核实,要对借款人资产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债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以及产品销售和盈利状况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对于资产负债比例较高、信誉程度较差、管理水平较低和产品销路不畅的借款,银行要慎贷、惜贷(王亦平:《论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运营的风险防范》,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以此,建立贷前的预警机制将风险在萌芽状态就泯灭掉。当然,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是以严格地履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的,否则导致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欠缺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合同是否成立就存在问题。另外,对这些内容的约定要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此来规范借款合同或者去补充借款合同条款,以加强对银行信贷的保护。但如果银行在尽了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在“火眼金睛”仍难以奏效的情况下,借款人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签订了借款合同,那么商业银行是否就山穷水尽没有了救济的渠道呢?也不尽然,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商业银行可以以受欺诈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借款合同,合同撤销后,合同就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数额,如果是分期贷款的,贷款人免除继续给付剩余贷款的义务,对于借款人享有款项的利息,借款人也应当予以返还。(姜丽勇:《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的签订》,载《金融法苑》2000年第11期。)但在实际工作中,贷款银行没有很好地意识或行使“变更或撤销”这项权利,到贷款无法清收时,再去“亡羊补牢”,为时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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