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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界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一、问题的提出

  A与B的宅基地毗邻,B先盖房子,其所盖房子随着楼层的升高而渐渐地超出A与B之间的界线,至第三层时,已超出五厘米。后A发现此情,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B拆除超出的部分。对法院是否应判决B拆除超出部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B应拆除其逾界的房屋,理由为B盖房屋时,具有注意的义务,现其房子超过界线,侵犯了A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其逾界的房子应予以拆除;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为了保护已建好的且具有较高价值的房屋,法院不应判决拆除房屋,既然A的诉讼请求仅要求拆除B的逾界房屋,而不要求赔偿损失或要求其他诉讼请求,故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之所以产生两种截然不同意见,是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对相关问题的规定极其原则,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仅规定了逾界竹木根枝,却未具体规定逾界建筑的处理。笔者以为,本案的正确处理,涉及到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逾界建筑制度。目前,该问题尚未引起我国实务界的重视,但审判实务中却屡有发生,而且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存在较大分歧,有的法官按一般侵权行为来处理;有的法官则按相邻关系来处理,因此很有必要从理论上对逾界建筑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审判实务有所裨益。

  二、逾界建筑的认定

  所谓逾界建筑是指有权建筑人在有权建筑的土地上建建筑超越了疆界。超越疆界在他人土地上建筑的人,称为逾界建筑人;被逾界建筑人超越疆界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邻地权人。逾界建筑应从两个层面上来认定:

  (一)此逾界建筑不是泛指所有的建筑形式,而是指永久性建筑或若拆去逾界部分将严重影响该建筑的整体性能的建筑。如猪舍等临时性建筑就不是逾界建筑。

  (二)逾界建筑须符合下列要件:

  1.逾界建筑人必须是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人包括宅基地使用人、农地使用人、典权人,以及宅基地承租人、借用人等。

  2.建筑物必须逾越疆界。

  3.逾界建筑人必须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越疆界。逾界建筑人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越疆界的,已构成侵权行为,应按侵权行为来处理,不适用逾界建筑的有关规定。

  三、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1.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原则。逾界建筑纠纷属于相邻关系纠纷的一种,相邻关系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对于相互毗邻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因此处理逾界建筑纠纷时,应从如何能更有效地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

  2.保护较大利益原则。保护较大利益原则内涵是指“在有合法干涉的情况下,对干涉者的利益和被干涉的利益进行比较,从而限制对干涉者的排斥”。笔者认为,该原则是利益衡量原则在相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利益衡量原则来源于利益法学,利益法学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起个人与社会的伙伴关系。”逾界建筑人在建筑时逾越疆界,邻地权人应及时提出异议,阻止其施工。若不及时提出异议,待建筑物完成后,始请求移去或变更其建筑物,则逾界建筑人未免损失过大,对社会整体利益也不利。故在审理该类纠纷时,须遵循保护较大利益原则。

  3.公平原则。在处理逾界建筑纠纷中还要遵循公平原则,兼顾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不能只顾自己利益而忽视或者侵害他人的和社会的利益。当邻地权人对逾界建筑人逾界建筑未及时提出异议,就丧失要求移去或变更其建筑物的请求权,在这种情形下,出于公平原则考虑,作为弥补邻地权人的容忍义务,规定了邻地权人可以请求逾界建筑人支付土地使用费或以相当的价格购买越界部分的土地及因此形成的畸零地。如有其他损失,并得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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