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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引发法律思考(6)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有的同志提出,虽然建设部等四部委发布了严格禁止带资承包工程的通知,但作此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拖欠工程款。由于目前我国法制还不健全,公民的守法意识较为淡薄,带资承包还难以禁绝。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比较普遍的都是先付款再施工,这主要是工程建设合同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另外,由于我们现在的垫资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而且极易导致工程款拖欠。目前施工企业的垫资都不是主动的,而是基于行为主体的市场地位严重失衡才不得已为之的。实际上对建设过程中的垫资,施工企业是很难控制的。发包人可以中途不付款,而承包人在很多情况下是不能中途停工的,这是建筑材料的物理性能所不容许的,因此只能先自己垫资把进度做完。法律应当保护作为弱者的施工企业获得工程款的权利,垫资应当属于工程款的范畴。

  大家在讨论中认为,工程款拖欠问题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其中既与我国建筑法律体系薄弱有关,又有着深刻的经济背景和复杂的社会原因。要彻底根治工程款拖欠这一“老大难”问题,除了加强对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的研究,使本条规定真正起到建筑企业“保护神”的作用,社会各界必须共同行动起来,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多种手段进行进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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