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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中国经济法的本土资源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一、关注经济法本土资源必要性

  关于法律对于社会的作用,学者们往往持两种态度,一种是乌托邦式的所谓“理性建构主义”,另一种则较为保守,认为法律无法塑造经济,只能立足传统与现实经验,作局部改进。这两种思路均有可取之处,法律的发展既要考虑外来先进文明的先验逻辑,也应考虑本国传统的经验历史,但是对于经济法这一门新生的具有现代性的法律科学,在中国并不是传统文明演进的结果,因此,借鉴外来资源比其它传统的法律部门显得更为迫切,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法不存在本土资源。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并不是他们在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的创造。”②经济法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并非凭空产生,应来源于现实,又运用于实践无论经济法这座大厦建构的如何高大雄伟,其根基应落足于社会现实,否则,割断了与历史、现实的联系,经济法只能是中看不中用的“空中楼阁”。

  首先,人类社会法律现实的多样化决定了任何一种模式的法律制度不可能具有“普适性”。法律现实即整个法律制度的确立,包括法律理论研究与立法、司法实践所赖以存在和运作的社会现实,包括一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以及文化背景,还包括一国的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等诸多要素。法律现实的多样性决定了整个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的差异性,涵盖了法律形式、法律运作、法律价值、法律精神等等的差异性,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现实,例如东方的社会主义与西方的资本主义,东方的集体主义和西方的个人权利本位,东方的礼教、宗教主义与西方的理性主义,等等这些构成了东西方法律现实的纷繁复杂现象,既使在东西方内部的国家和地区,法律现实也非千篇一律。而法律并非是脱离现实,孤立自在的本体,要立足于法律现实,同时也要对法律现实进行指导与规制。所以,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均不可能是“放之四海皆准”的,具有“普适性”的真理,而实际上,“西方法律制度仅仅是通过错综复杂的历史进程而出现的一些特殊的调节与安排,这些制度只有放在这些国家特定历史条件下才能够理解并加以评价,而决非处于法律进化的高级阶段”。③因此,在借鉴他国的法制经验时,关注本国的法律现实,重视本土资源,有着特殊意义,经济法也不例外。

  其次,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性。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是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到垄断时期,传统民商法、行政法制度框架被不断突破并逐渐演变至最终独立的过程,④其产生有着成熟的市场经济基础,是一个自发式的水到渠成的过程,经历了上百年的渐进历史。而中国经济法生于改革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经济法律制度与其所植根的现实土壤-市场经济是同步发展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缺乏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空间,民商法也无法生成。因此,中国经济法并非为弥补民商法之不足而出现的,而是与民商法同时上马,立法活动与研究才得以展开。中国经济法产生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与西方经济法相比,中国经济法的基本品格应沿着变革政府职能,规范政府经济行为这一思路去塑造。这使得中国经济的动机与需求,功能与地位与西方经济法有不同之处,而简单的法律移植则难以顾及这些差异,因此,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有着自身发展的规律性,必然要立足于中国的本土资源与现实土壤。

  再次,经济法是一种具有显著“回应性”特征的法。⑤法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反映经济基础,而经济法更是与一国的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紧密相联,这种紧密度是其它法律部门无法比拟的,这种特性正是经济法“回应性”的体现。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控经济之法,必然与经济同步发展,尤其对于中国而言,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新问题、新现象层出不穷,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变动反映更为灵敏和迅速。每一新经济政策的出台,也会使经济法受到影响。对于这样一种具高度“回应性”的法,过分依赖发达国家的经济法理论和实践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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