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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存在价值及前景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二十几年前,在中国经济法是一门朝阳学科,方兴未艾,应者云集,几成显学。可是二十几年后,经济法已是一门夕阳学科,凋零衰落,门可罗雀,已成冷门。真可谓是“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

  这就不能不令人深思,在世纪之交,经济法还有没有存在的基础?有没有发展的前景?应当怎样发展?

  其实,学科的发展,犹如浩荡长河,波澜起伏,大浪淘沙,经济法需要荡涤淘涮,纯洁精粹;学科的发展是静悄悄的革命,经济法需要冷静,冷静的氛围、冷静的思考;学科的发展是在逆境中前进的,一味吹捧满常喝彩远不如深刻批判、真诚异议有利于学科发展,经济法需要批判异议。

  -市场社会,竞争盛行,必然优胜劣汰,结果,生产日益集中,形成垄断;或者,为了避害趋利,某些市场主体相互串通联结,形成垄断。垄断是对作为市场根本发展动力的自由竞争的严重阻抑,要维护市场社会,要促进自由竞争,就必须反垄断。

  -大千世界,方方面面,任其自发发展,必然各面出击,结果,难免冒进,失范无序,长此以往,社会将分崩离析。一个有序的社会必须进行总筹全局、科学规划、合理部署、宏观调控。

  -芸芸众生,千差万别,任何市场竞争,就是通行“丛林法则”,结果,必然弱肉强食,强者横行,弱者末路,两极分化,人道沦丧。一个人道的社会,必须扶助弱者,保障人权,实现共同发展。

  以上方面都必须依法规制、实行法治,有识之士不难看出,这个法就是经济法。以上方面的客观要求,就是经济法存在的坚固基础。二十一世纪是市场的世纪、秩序的世纪、人权的世纪、法治的世纪,因而也是经济法长足发展的世纪,这种坚固的基础和时代的潮流,使得任何对经济法的怀疑、否定都只是空气的震动而已。

  法律是以有限的规则把握无限的世界,这就决定法律必须具有高度的概括力、普遍的调整力和灵敏的应变力。因此,法律首先是理念的认定和原理的阐析,法学研究必须加强原理的研究,经济法尤应如此。只有加强经济法原理的研究,才能摆脱目前经济法研究浅显、理性不足、思想贫乏的现状,使经济法研究深入、富有理性、思想丰富;只有加强经济法原理的研究,才能结束混乱,取得共识,把经济法公认为依靠反垄断法以促进自由竞争和通过财政金融法等以实现宏观调控;只有加强经济法原理的研究,才能发挥经济法的实用功能,因为只有在原理上说得清、道得明的东西才能运用得了、运用得好。总之,经济法原理研究,应深刻入理、把握根本、总括精神、高屋建瓴,给人以真知。

  法律是一门应用学科,千条万条实用第一条。经济法尤应如此,为此,必须加强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研究。只有加强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研究,才能使经济法原理具体化、规则化,落到实处,得到检验,予以充实;只有加强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研究,才能加强经济法立法、健全经济法体系、实现经济法法治,改变目前反垄断法、计划法、社会保障等法律厥如的局面;只有加强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研究,才能使经济法具有操作性、适用性和实践性;只有加强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研究,才能摆脱目前许多经济法具体制度无人问津、浅尝辄止、粗疏简陋、难以适用的境况。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研究应针对实践、本着规则、注重操作、切实可行,给人以实用。

  经济法是从民法和行政法夹缝中发展起来的,因此,正确处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就成为经济法发展的重要问题了。

  经济法产生于民法之后,以民法为参照,既是民法的补充,又是民法的条件,民法与经济法相依而存,相濡以沫,取长补短。只有对民法的规定性有根本的把握,对民法的局限性有清醒的认识,才能理解经济法,因为经济法开始于民法存在局限性的地方,是对民法局限性的克服。知彼才能知己,以民法为师,向民法学习,这是经济法对民法应有的态度。对于民法来说,不应以老大自居,藐视经济法,而应像长辈对晚辈,先进对后学那样,对经济法真诚关切、善意批评、有效建议、积极奖掖,携经济法同行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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