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其它经济法论文 >
法律成本效益分析导论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一、引言

  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根本特征,现代人们获取正义主要是通过法律来解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或者出现纠纷时,都不约而同地要寻求实现公正的捷径,诉讼由此成为现代社会的首选解纷方式。从1993年至1997年10月,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案件2019万件,年均递增14.73%.其中审结一审民事、经济、海事、行政案件18665529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8528亿元。 虽然近几年来,我国法院的审案量均以年增长百分之十几的速度迅猛上升,仅1996年全国3500所法院的15万名法官审理的各类案件就达80万件,但相比更为庞大的纠纷数量,仍显得杯水车薪,不足敷用。

  即便如此,法律救济也并非无偿劳动,提起诉讼总是要支付成本的。从时间角度看,打官司一般要经过起诉、立案、调查或侦查、庭审、判决、上诉、履行以及执行等阶段,总和法定时间短则数月,长则经年,即便使用简易程序,最短也得持续数十天。从钱财角度看,除了要考虑案件受理费(刑事案除外)、勘验公告费等直接支出外,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出庭的各种费用,也要由当事人担负(其自身食宿费用还常常被忽略)。尽管这些直接诉讼费用的法定数额并不高,但是如果考虑到我国目前还很低的国民收入指数,则不可谓不高。此外,其它各项间接诉讼成本也是当事人需要预先考虑的:当今时代诉讼业已成为一门复杂的专业性很强的社会技术,因此,按照部颁标准或名气和案值大小支出高昂的律师代理费成为大多数人的唯一选择;因案件审理错误使当事人付出许多不必要代价(错误成本)也是人们望法却步的重要因素;加之以往人民法院审判的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国家利益,而不在于将当事人应得之权赋予权利人,当事人往往“赢了官司输了钱”或者用钱换来一张一文不值的判决书;至于碰上有些“吃了原告吃被告”的法官,则更是倾囊诉讼自认倒霉了。再从人际关系的得失角度看,打完一场官司,当事人可能就会失去旧有的很多社会关系,失去原来可期待的利益(如升职、加薪、保持职位及取得较好的住房分配和子女教育机会等),在法律传统尚未完全形成的中国,“健讼”实际上成为了劳民伤财和无事生非的代名词。

  客观地分析我国的司法诉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不可谓不大,司法机构和人员的资源配置不可谓不多,在诉讼过程中支付的总和成本更是日见高涨,但通过长期而复杂的诉讼诸环节的依次展开,人们得到的司法公正却并不多。换言之,我们支付的诉讼成本高,并不意味着我们得到的社会正义就多。其直接后果就是人们合乎理性地回避司法解纷,而选择私了和权威调解的自力救济方式。

  二、法律成本效益分析的动机结构

  截止1997年底,改革开放19年间,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10多件,国务院制定了750多件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5300多件,国家部委制定了8000多件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17000多件政府规章。 通过这些调整经济关系的各类经济法律(本文泛指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贯彻落实,基本结束了中国社会经济生活无法可依的局面,推动了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然而,在市场经济立法呈现快速发展态势的同时,也出现了下述一些阻碍法制建设的问题。

  一是法律供求失衡,法律总体上的供不应求和行政法规供过于求同时存在。一则市场经济急需的法律(如物权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迟迟难以出台,表现为法律供给不足,民商法规范在质量、数量和体系化等方面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市民社会中的私人平等和意思自治原则尚未真正确立;二则各级政府部门的“立法万能主义”倾向严重,一遇到问题就采取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办法,认为法律一立,万事大吉。从而导致行政法规超量供给,超出了立法、司法、执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承载力和支付力,造成经济行政法规相对过剩,基本法律与行政法规、行政规范与监督行政规范在数量上严重失衡。据统计,自1979年至1994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70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而同期由国务院制定的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法规却多达1500个。 .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占全部已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的80%以上,而监督政府经济管理权力的法律法规仅占其中的0.87%, 其结果是加重了法律适用对政府行政权力的依赖。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