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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规制的必要性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与世界上其他社会现象一样,市场经济也是利弊共存,受事物的二重性法则支配。对于市场经济的冷静支持论者而言,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并保障市场机制的良性效能,同时,最大限度地克制市场机制的不良效应,防止市场机制可能出现的失灵,是一个必须做出严肃思考,并应给予明确回答的基本课题。此外,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严肃学者,还必须把视线放得更为长远,除经济领域本身外,还要从更高的角度,充分考虑如何使市场机制的运行朝着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公平与正义的实现等更深层次的目标迈进。这一切的达成,都有赖于对市场加以适当的引导和规制。

  一、市场规制必要性的法哲学论证

  就法哲学而言,市场规制的必要性源于现代法理念的社会本位化要求。在传统法学中,市场主体的终极意义被认定为最大限度地营利,从而满足以利润最大化为宗旨的资本天性。因此,市场主体对利益的获取也完全被视为经济理性的天经地义。至于市场主体获利手段的文明程度和道德性质,以及市场行为的社会价值与后果,是不在或主要不在社会评价与考察之列的。上述观念体现于法哲学的范畴中,就是个体的自由自治,及私人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当时居于统治地位的社会理念。于是,私人自由经济行为的法哲学合理性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了。因为一切所谓私人经济行为,无非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财产权的各种不同形式的自由行使与运用罢了,本来即属私人财产权利范畴的应有之义。市场自由,无非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权在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罢了。同时,人的所谓“经济理性”,又从另一方面充分保证了自由市场机制对于个体经济活动社会价值的自动协调。于是,市场规制不仅在经济学上是不需要的,而且在早期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法哲学理念中也是绝对不允许的。然而,竞争造成的严重社会后果,不能不迫使人们对于这种无限制的过度的市场自由进行深刻的反思。一方面,无限制的自由竞争所造成的各种非理性市场行为与活动,构成了对市场机制本身的直接破坏与反动;另一方面,自由竞争造成的社会分配不公,乃至贫富两极的进一步分化、劳资关系的进一步紧张与恶化、垄断企业对于中小企业的压迫、对于普通消费者的价格专制、市场主体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忽视与损害等“负面效应”,不仅构成了市场机制持续、及有效运行的潜在制约,而且直接危害了以平等、民主、博爱、公平、正义等理念为标榜的资本主义社会精神基石,从根本上动摇了资本主义社会据以存在的现实社会基础。于是,随着经济活动社会化程度的进一步强化,以及由此导致的自由经济理念的破产,法信念的社会化倾向,愈来愈成为社会现实的迫切之需和当务之急,并逐渐以此修正补充了自由主义法理念的局限与缺憾。

  强调社会本位或曰团体本位的现代法理念,虽然并不构成对于传统自由主义法理念的直接否定与替代,但是,与基于对人类理性的充分信奉,并一味强调个人本位、个体自由、私权至上乃至意思自治的传统自由主义法哲学相比,有着极大的超越性突破,现代法哲学不再单纯拘泥于人类的理性神话,相反,从社会本位出发,强调对人类个体行为-无论普通社会行为还是特定经济行为的社会引导和控制。与斯密等早期自由主义理论信奉者对人的理想主义定义不同,庞德等社会学法学的倡导者断言,人是具有双重本性的。一方面是相互合作的社会本性,另一方面是个人主义的本性,并且这种“扩张性的或自我主张的本能,使他只顾自己的欲望和要求,不惜牺牲别人来设法满足这些欲望与要求,并克服一切对这些欲望与要求的阻力。[1]因此,为了解决人的要求的无限性,同据以满足人类要求的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从而实现社会秩序和效率的最大化。庞德认为,必须对人类的前述内在本性实行社会控制。他指出:”对内在本性的支配,过去是,现在也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即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来保持的,目的在于迫使他尽自己的本分,支持文明社会,并制止他从事违反社会的行为。“[2]庞德的论述较斯密等人而言可谓大相径庭,并且我们认为,从人的市场行为而言也是如此。市场经济中的人显然并非斯密所谓纯粹”理性“的人,而只能是庞德所谓”具有双重本性“的人。因而,验诸庞德的逻辑,为了使市场中的”人“-市场主体尽其”经济“理性的本分,支持市场秩序,并制止其从事违反市场秩序的行为,对市场主体的社会控制同样也是必须和必然的,只不过对市场主体的这种社会控制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控制,而是市场经济体制本身所特别要求的具有特殊性质和特定意义的市场规制。不能自由地制造污染、不能自由地掠夺稀缺资源、不能自由地制造失业÷不能自由地贩卖精神垃圾、不能自由地操纵价格、不能自由地滥用经济优势排挤竞争对手,强制或限制他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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