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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范围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内容提要:本文参照其他国家对“产品”的定义,试对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规范的产品的范围进行解释。

  关键词:产品 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颁布、2000年7月8日修正的《产品质量法》规定,基于产品 的缺陷而造成的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无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第2条对“产品”下了一个定义:“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该法第71条进一步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订。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文参照其他国家对“产品”的定义,试对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规范的产品的范围进行解释。由于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有特别法的规定,本文在此不再涉及。

  一、产品的概念

  对于产品的范围,各国规定并不一致,有规定凡属于自然产物、工业产品、新制品或加工产品,不论其为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可属于产品责任的对象(《海牙产品责任准据法公约》(1973),《斯特拉斯堡产品责任公约》);也有对其中的未加工的农畜产品(《欧盟产品责任指令》(1985),以下简称《EC指令》)以及血液等人类器官(《美国统一产品责任法》)加以排除的;如果根据最广泛的范围,则连一般出版物,也可成为产品责任法调整的对象。 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必须经过加工、制作。其次,必须用于销售。但是何谓加工、制作以及销售,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解释。日本《制造物责任法》对“制造物”的概念与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产品概念相似,指“经加工、制作的动产”(《日本制造物责任法》第2条)。

  按日本法的解释,“加工”是指“以动产为材料对其施以人力,虽保持材料的本质特征,但使其获得某种新的性能并使其得到增值”的行为:“制作”是指“对原材料施以工作而得到新物”的行为,包括产品的设计、加工、检查、表示等一系列行为。 “制作”一般是指工业上的生产行为,以区别于第一产业上的第一次农畜产品的产出以及第三产业上的劳务的提供;而“加工”主要指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上的对动产施加人工处理的行为。

  基于对“加工”的不同理解,会在农畜物上产生一些问题。例如,对农畜物的加热、加味、调粉、压汁等一般可以理解为是“加工”或“制作”行为;但是对于对农畜物的机械切断而后包装以及冷冻、冷藏、干燥等行为则不被认为是“加工”行为。 有学者从“加工”是一种对自然产出的农畜物进行的工业上的处理这一特点出发,对“加工”作一种相对宽泛的理解,其认为对蔬菜的机械切断而后包装、鱼的冷冻、农作物收获后施用防腐剂、加以放射线照射的行为都可认为是一种“加工”行为。

  按照《EC指令》,对于未经加工的自然产物(农作物、畜产品、水产品、捕获物),并不属于该指令所指产品的范围(《EC指令》第2条);同时,依该指令的第15条第1项的规定,关于未经加工的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捕获物,加盟国可依其国内法将之规定为“产品”。但是,《EC指令》并未明确规定何种行为为“加工”行为。

  各国立法例在产品概念上对产品须经“加工”或“制作”的强调,反映了各国产品质量立法适用范围的取向,即天然物经过了“加工”或“制作”等人力处理的过程,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只对其可能控制的产品缺陷负责(《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第3项)。而对于“加工”或“制作”的解释以及对未经加工制作的自然产物在多大程度上适用缺陷产品无过失责任制度,更多的体现了一个国家在政策层面上对第一产业的保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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