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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改革与中国财产权利体制的再造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1.什么是物权

  物权是特定人对特定客体物的排他支配权。作者对这一概念作以下解释。

  (1)物权是特定人的私权利

  物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民事权利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主体享有的私权利。私权的意思是只有该主体才享有的权利,而其他任何主体不能分享、干预、侵犯、妨害等;私权仅意味着该权利置于某个主体意志支配之下,因而排除他人的意志。在一定意义上凡是民事权利都是排他的,排他的权利都是私的。

  因此,物权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意志的,个人是自然地具备这一特性的主体;法律赋予团体以人格,因而法人也具备这一特征。另外,国家及其他具有民法上体资格的组织也可能成为物权主体。不过,物权法上的物权基本上是以个人所有权人基础的。实际上除了国家特殊主体外,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均可能源自于个人财产,或是个人财产的某种延伸。

  在某种意义上,全民和集体不具备民事主体的特征。当然集体如果组成为一个社团并取得法人资格,那么也可以成为物权主体。不过这时应称为法人所有权而不是集体所有权。这等于说,物权主体必须是单一的有独立意志的主体。

  (2)物权客体为有体物

  按照罗马法传统,所有权的客体须为有体物,只有有体物上才能成立所有权;由于他物权均是所有权派生而来的,因此从理论上说,物权的客体也只能是有体物。因此,德国民法明确将物权客体限定在有体物上。

  但是,事情并非如此简单。物有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针对于物的价值形态亦可以成立物权。这便是担保物权。既然担保物权是对物质价值形态的支配权,那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自然可以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这样,股权、知识产权、债券、凭证式债权(如存单)等均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另外,有形物可以让与他人占有、使用和收益成立各种各样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虽然是直接针对有形物的,但是,用益物权本身在物权理论上被称为无形物。因为,从用益物权人的角度,他拥有的不是物,而是权利。例如,说甲拥有土地即是甲拥有土地所有权;但如说甲拥有土地使用权,那么,我们不说,它拥有土地,而只说他拥有使用权或权利,他在处分时,只能处分手中的权利。这样,即使我们将所有权的客体限定在有体物上,我们也无法将整个物权客体限定在有体物上。不过,在讨论何物可以成为物权客体时,往往从所有权的角度讨论的。

  在这个意义,物权的客体须满足以下条件:1)须为有体物且存在于人体之外;2)有价值或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包括精神需要;3)这些物必须不能无限制满足人的需要且能为人类所控制;4)物必须确定或特定,能够独立地表现自己或有独立的存在外观。关于第四点,需稍作解释,传统物权法认为,一物上存在一个所有权,且物必须是具有独立使用价值,这即所谓的一物一权主义。一物一权意味着,一、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比如一只鞋不能成立所有权;二、一堆杂货或各种各样物的集合(如企业)不能成立所有权。这纯粹是从客观的角度的一种判断,而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和多少不是客观,而是主观的,只要客体物有确定的范围,且此范围能与彼范围识别,即可成为所有权的客体。作者称之为物权客体的特定化。故在定义中,有物权是对特定客体物的支配权。

  (3)物权是一种对物直接支配权

  物权均是一种排他支配权,而且这种支配权均是针对特定客体物的。这一点使物权区别于债权。债权有时可能指有某个特定物,但是,债权只有对债务请求交付该物的权利,而没有直接占有、支配该物的权利。

  对物的支配权分为:1)对自有物的支配权,也是完全支配权,即所有权;2)对他人物的支配权,也即定限物权,它又分为以用益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和以价值为内容的担保物权。所有的物权均是对物的支配权,但支配的内容是各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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