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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考辨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摘要: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的研究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当下学界对二者的关系也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有的社会法学者对已有的经济法理论成果存在着重大的误读,本文对此作出了必要的回应,并指出经济法与社会法是有殊别的,二者在发展中不会达到归并与融合,社会法不是经济法发展的终极进路。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法、干预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界域划分问题是近几年来经济法学界与社会法学界探讨较甚的一个问题。在经济法学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法部门现象;[①]而在社会法学界,有学者从社会法视角对经济法之本质与存在进行了检视,此以董保华先生为代表,他在其著作《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和论文《论经济法的国家观-从社会法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理论问题》(《法律科学》2003年第2期)中以其社会法的视野阐述了他所理解的经济法观点。在这种阐述过程中,我们惊讶地发现董先生对李昌麒教授的经济法观点“需要国家干预论”产生了许多重大的误解,与此相适应,他所提出的有关社会法的立论也是建立在对经济法理论的误读的基础上的。我们是赞成学术批评乃至批判的,因为真理总是愈辩愈明的,但是我们又认为,学术批评应当建立在对被批评者的观点的真正的理解基础之上的,如果离开了被批评者的观点的原意,这种批评往往达不到有的放矢的目的,反而还会引起一些学术混乱。因此我们在讨论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的时候,也有必要对董保华先生的批评作出相应的回应,无非是为了更好地开展讨论。

  一、社会法学者对经济法的误读

  董保华先生的研究成果中,对经济法的误读倾向极为浓烈,其基本分析立场是国家干预不具有任何合法性基础。对于这种误读,我们觉得有必要从理论上加以廓清。董保华先生的误读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将经济法的控权观误读为滥权观

  董保华先生指出:现代行政法的本质是控权法,而现有经济法理论所总结的经济法既不是也无须是控权法,经济法理论对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行政机关制定经济政策的行为进行控制是荒谬的;经济法将其调整对象概括为“国家需要干预的社会经济关系”,是为了给政府一个随心所欲的空间;他进而总结出经济法存在着理论危害,这种危害性表现为要让政府权力摆脱控制,使经济法脱离行政法。[1]

  董保华先生的上述论点是对经济法理论研究中所明确提出的“国家有限理性假设”与“控权观”视而不见的情况所作出的误读结论。

  事实上,“需要国家干预说”经济法理论是建构在以下两个基本立论的基础之上的:(1)国家的有限理性假设。“需要国家干预说”对经济法的哲学认识论基础进行了专门研究,认为传统经济法理论是以对政府的完全的理性假设为立论基础的。完全理性假设认为,人的理性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由此导致传统经济法认为,由一批具备完全理性的人类精英所组成的政府是可以无所不能的,而这个无所不能的政府又是有能力左右社会发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从而主张国家应当全面干预经济。于是,传统经济法呈现出强烈的扩权趋势。而现代经济法理论是以对政府的有限理性假设为前提的。有限理性认为个人理性在认识社会生活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从而认为,人是不可能完全洞察并精确计算社会发展的各种变数的。这一方面表明政府不可能是无所不能的,因而不应当全面干预经济;另一方面也表明,即使是一个“好政府”,也会出现某种失灵。而“需要国家干预说”正是基于对政府失灵的普遍性的考虑而提出来的。[2] 承认有限理性就意味着认同国家不可能完全代替市场并成为资源配制的主宰性力量,也就是说国家的干预是适度的干预,[3] 政府的权力应当被控制,而并非像董保华所描述的是一种滥权观。(2)经济法是一种控权观。对于国家权力的认识,经济法理论从来没有认为国家权力应当不受限制,相反早就认识到国家权力可以从促进、破坏或者阻碍三个方面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需要国家干预说”认为国家权力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具有促进和破坏经济发展的“二重性”。国家权力对经济的促进作用,通常是在国家权力的行使符合客观经济规律或者有利于调动作为生产力最活跃的因素人的积极性的时候才发生的,反之,则对经济的发展起阻碍或者破坏作用。[4] 另外基于有限理性的假设,“需要国家干预说”早就指出了政府失灵也是一个普遍现象,如决策失误、运行效率低下、提供信息不完全等失灵现象,从而认为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必须体现“政府干预”和“干预政府”的辩证统一。[5] 该说在批判了那种人们在谈论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的形式时,更多的是着眼于“政府如何干预”,而很少论及“怎样干预政府”的倾向,同时还指出了我国现行的涉及政府干预经济的立法也存在着这种倾向,进而认为“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是我国经济法必须正确处理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偏向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影响经济法应当具备的功能的全面发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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