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其它经济法论文 >
从社会法视角看经济法的独立性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内容提要]:以往关于经济法的纷争,否定派未能区分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机械地认为经济关系由民商法调整,而无产生经济法的必要;肯定派虽然认识到了经济关系需要干预的社会现实,但却未能从根本上指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泛泛而谈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需要干预。本文认为经济法的产生是新的时代条件下法律体系对置经济于控制之下(包括调整的专业化)和民主程度提高这两个新任务的回应,是突破了公私法二元结构的社会法域下的部门法。

  [关键词]:经济法 独立性 社会法

  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自经济法诞生之时起,争议就从未停止。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多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可分成两派-否定派与肯定派,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和,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干预说”、“协调说”等多种观点。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但具体到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各派则各执一词,尚未统一。

  一、 调整对象是争论的焦点以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部门法划分的依据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一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归根到底是由该国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法律部门划分属于法学及思想意识范畴,社会关系由立法者、司法者,也即上层建筑……而塑造出一国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没有罗马帝国地中海周边各民族参与的大规模贸易,引致商品关系特征无扭曲的普遍体现,贯彻平等原则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应运而生,罗马私法和中世纪的商人法就无从谈起”。[2]尽管相同类型的社会关系蕴涵着共通的性质,但其“本身却并非也不可能天然的表达任何意思”,[3]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不可能排除主观因素,它是世人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从经世致用的目的出发对其进行加工的结果。法学家、立法者提炼出指导该领域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司法者归纳总结出在调整该类型社会关系普遍适用的一般方法,因此而使法律能根据社会现实需要得以便捷高效的创立和运用。但是不管如何,法律部门划分的客观基础在于现实生活中实在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法律部门划分的逻辑起点(并不排除用相同的方法调整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探究经济法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仍然必须从社会关系入手。在经济法的论战中,否定派坚持认为,商品经济孕育了民商法的产生,民商法是调整商品经济之法,只要现阶段的经济关系仍然是商品经济关系,那么就应当靠与商品经济相对应的民商法来调整,而无产生新的法律部门的必要。对此肯定派并没有从正面予以反驳,只是强调现阶段的经济关系需要权力的干预,强调“商事关系的发展必然存在的是商事主体的复杂性,难以明辨性和交易的多环节性,识别当事人动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直接机会相对减少,行为的自我把握愈为困难,商事关系所隐含的投机性相应增大,利益损害的不特定性、广泛性与弥散性扩大,对商事行为与商事关系监控难度越来越大,以往民事关系中的当事人自我监控机制运用与商事关系中愈发显得局限,因此除当事人的自我监控外,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在急切寻求一个某种具有中介力与约束力的社会机构或国家机构来从社会或国家的另一个视角监控社会关系,充当商事关系的保护人……”。[4]这些类似的阐述只是表明了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现实需要,可以作为新的法律部门产生的动因解释之一,但是为何这一法律部门被称为经济法,上述阐述并没有从基本概念上回答“经济法调整对象是什么”这一关键性问题。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