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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整合: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配合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社会是由差异构成的,差异是社会成员与社会事物相互间存在的差别、相异与距离。差异既使社会具有多元特征而变得丰富多彩,也使社会具有不平等性与非平均性而充满危机。各种合理差异与非合理差异的混同作用必然形成社会差距,社会差距累积的直接后果是社会分化现象的产生。社会分化在外在形式上表现为地区分化、强弱分化、贫富分化,在内在机理上则与社会冲突逻辑关联。社会冲突的本质在于社会不同分化主体对有限稀缺资源的对峙与争夺。一定范围内的矛盾与冲突,可以成为社会博弈与竞争的基础,促进社会运行效率的提高与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就其本质而言,冲突均具有其反社会性的一面,其对社会正统性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具有动摇与瓦解作用,并会导致运行社会成本的增加。

  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系,需要将社会冲突发生的可能性与冲突后果的破坏性降低至最低点,而排解社会冲突的核心机制与效率机制是进行有机的社会整合,即在矛盾、分化、冲突的社会主体间进行资源、机会、利益的调适、妥协与再次分配,通过社会合作使强者与弱者、富者与贫者共存共荣、互惠互利、和谐相处。社会整合包括利益整合、力量整合、秩序整合三个方面的内容,社会利益整合是指社会利益的分配格局在各社会主体的合理承受力之内,社会利益心理健全;社会力量整合是指各种社会力量包括国家力量、私人力量、集体力量、群体力量达到相生相融状态,边缘力量与边缘群体的形成得到了有效控制;社会秩序整合是指公共秩序与私人秩序、国家秩序与民间秩序、法律秩序与伦理秩序、强者秩序与弱者秩序达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和谐状态,不是相互间的压制与控制,而是彼此间的共存与吸收。

  经济法与社会法共同担负着社会整合的法律功能,并且在功能上相互配合。

  (一)经济法承担着发展性社会整合功能,社会法承担着保障性社会整合功能

  就经济法承担的发展性社会整合功能而言,在经济法的制度设计中,市场机制与竞争机制得到法律保护并且要求保持高效、持续的运转,一方面,国家在市场化指向下运用各种政策促动工具,发挥各种能动作用,为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公平、安全发展提供动力与支持,使国家在市场机制中内化为一种发展力量;另一方面,国家帮助市场克服其自我颠覆倾向,市场难以自身矫正的缺陷被借助于国家之手得到治理,市场秩序在国家与市场的合力中得以维持。市场机制与竞争机制是具有分化倾向的,优胜劣汰、强胜弱出是市场制度的必然结果,但经济法并不因其导致社会分化的趋向性与规律性而对市场机制与竞争机制进行否定,而反过来是对这两种机制进行保护与强化,目的在于使可供社会分配的资源与产品得到更大的丰富与更多的增加,使实现社会再分配与社会公平具有前提与条件上的可能性与保障性。经济法的发展性整合功能还表现为国家在社会分配中的资源安排能力与财富调节能力。国家可以通过预算安排、计划实施、财政转移性支付、政府控制价格等方式进行社会资源的分配与安排,使经济力的配置符合社会整合的要求。国家还可以通过收入税调节等手段赋予富人更多的社会义务与社会责任,使其负担更高的社会安全成本与社会秩序成本,目的在于使富者与贫者达成一种建立稳定秩序的合作与通约。因为不与贫者合作,富人的财富安全也难以得到保障,“由于每个人都依赖于一种合作体系,没有这种合作,所有人都不会有一种满意的生活,因此利益的划分就应当能够导致每个人自愿地加入到合作体系中来,包括那些处境较差的人们。”①

  就社会法承担的保障性社会整合功能而言,社会法的社会正义主张中,社会成员基本的经济、社会权利必须得到保障性的法律制度支持。社会分化中的弱、贫现象,已经成为常态性和结构性的社会病态现象,而这需要有稳定的法律治理机制。社会法的目的与机制之一就在于对弱者与贫者提供法律上稳定的补给、救助与支援。社会成员的发展水平取决于发展机会的分配,而机会分配又取决于社会成员获取机会的机会实力。就社会成员机会实力的原始分配状态而言,因智力、体能、性别、年龄等各方面的自然差异,社会成员的原始机会实力是不平等的,而社会正义指向要求保障社会成员具有基本的发展机会实力。因此国家与社会应当对社会成员提供获得普通机会实力的制度安排,这种普通机会实力的获得必须依赖教育、医疗、体育等方面法律制度的保障性供给,而这也正是社会法的重要功能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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