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其它经济法论文 >
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目标与途径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应该如何进行现代法制建设,是我国学者目前非常关注的学术话题。从比较宏观的视野看,大致涉及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我国法制建设追求的目标取向是什么?其二,我国法制建设的方法途径是什么?笔者在此提出自己近来思考的一孔之见,希望得到学者的批评指正。

  一、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法制的现代化;然而,现在的问题是:什么是现代化的法制呢?或者说,什么是现代法制的基本状况的特征呢?这是一个见仁见智、不易回答的问题。因此,为了讨论的方便,必须首先设定一个关于现代法制的评判标准,确立一个参照系统。在此,最为便捷的做法则是通过分析和考察西方现代法制,并且据此进行概括和抽象,从而提出一个关于现代法制的“理想类型”,作为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

  根据马克斯。韦伯的研究,现代法制作为一种原生形态的法制样式,是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结果;而资本主义作为一种制度结构,同样是西方文化传统的独特产物〔1〕。据此, 我们可以说:所谓法制的现代性特征,实际上是西方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面向,是其文化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这一角度看,如果我们意欲理解和把握现代法制的基本精神和特点;那么,也就必须首先检讨和分析西方现代法制赖以生存的文化传统,尤其是西方现代社会的根本特征,实际上是西方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面向,是其文化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这一角度看,如果我们意欲理解和把握现代法制的基本精神和特点;那么,也就必须首先检讨和分析西方现代法制赖以生存的文化传统,尤其是西方现代社会的根本特征。换言之,我们必须首先把握西方现代社会的总体特征,才能理解其法制的现代性特征。

  那么,什么是现代社会呢?对此,有的学者从“传统/现代”的两分模式出发,认为现代社会具有与传统社会不同的结构和状况,由此形成一种关于现代性的评判标准,并且以此裁量传统社会。这一分析模式具有割裂传统与现代之嫌,因此并不可取;当然,也有分析上的方便的优点。然而,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或评判标准又是什么呢?这是一个充满岐义的观念,学者的看法不尽相同。比较流行的观点(例如美国学者布莱克)认为:所谓现代社会,主要是指经济领域的工业化,政治领域的民主化和法制化,社会领域的都市化、流动化、均富化、福利化和人口控制化,文化领域的宗教世俗化、教育普及化和知识科学化等〔2 〕。虽然现代社会包含上述诸多层面,但是,在韦伯眼里,贯穿其中的根本精神则是“形式合理”四个字〔3〕。 这是韦伯反复阐明的一个中心问题和基本思想,他的比较宗教社会学的主题就在于此〔4〕。对此, 苏国勋先生概括如下:“在韦伯看来,近代欧洲文明的一切成果都是理性主义的产物:只有在合理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的支配下,才会产生出经过推理证明的数学和通过理性实验的实证自然科学,才会相应地产生出合理的法律、社会行政管理体制以及合理的社会劳动组织形式-资本主义。”〔5〕

  现在,我们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什么是现代法制呢?也许,我们可以得到各种不同的回答或答案;但非常清楚的是,在韦伯看来,现代法制的主要特征和根本精神仍然是“形式合理”四个字。他认为:这种体系严密、形式合理的法律,对于西方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它是罗马法以及受其影响的西方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这样一种法律,除了西方之外,是没有的〔6〕。对于这种形式合理的法律, 我们大致可以概括如下:其一,权利和义务应有某种普遍适用,并且可以证实的法律原则支配。其二,这种法律必须具有逻辑清晰、内在一贯的系统构成。其三,这种法律规范具有鲜明的外部特征或外在要素;换言之,只有通过逻辑分析和解释的法律概念,才能构成系统的法律规范。其四,这种法律已经祛除了非理性的、神秘的、巫术的手段和因素,并且受到理智的控制〔7〕。这,就是韦伯关于现代法制的基本要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