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其它经济法论文 >
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产品责任中的建立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的不断发展,进口商品大量进入中国市场,以其先进的技术含量和相对优秀的品质赢得了极大多数中国消费者的青睐。 但是,在进口商品品种和数量的大幅度增加和消费人群的不断扩大的同时,有关进口货的投诉和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消费者将厂家和经销商告上法庭的案例屡屡见诸报端。如前段时期的东芝笔记本事件,以及近期炒得沸沸扬扬的三菱帕杰罗事件,都给中国消费者以及中国法律带来了一场巨大的冲击。

  一、三菱事件对我国法律的质疑

  在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中,东芝公司给予美国用户10.5亿美元赔偿的同时,却仅仅给了中国用户一个免费下载的补丁程序软件,并表示不会给中国用户经济赔偿①。无独有偶,在三菱V1、V3型越野车因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致使多名中国消费者车毁人亡时,三菱公司只承诺为存在质量隐患的三菱车用户免费检修并更换后制动油管②,仅此而已;而且,更换的条件还相当苛刻,磨损的换,不磨损的不换。这无疑使中国消费者产生了极大的心理失衡,同样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何在美国,消费者能得到巨额赔偿,而在中国,消费者或者得不到任何赔偿,或者即便得到了赔偿也是障碍重重,所得杯水车薪呢?这只能说是我们的法律给了精明的外国生产企业可乘之机。

  诚然,虽然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并没有给消费者提供明确的救济方式,但从中国的现有法律中,消费者还是可以找到依据来追究东芝、三菱公司的相关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着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仍可能对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三菱公司明知产品存在安全质量隐患,却没有向中国的消费者和政府部门报告,反而多加隐匿,违反了法定的义务。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菱公司的交付给消费者的产品显然不符合质量标准,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那些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的用户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第117条、119条来追究三菱公司的侵权责任。

  但关键的问题并不在于此,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获得增加一倍的赔偿外,消费者只能要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消费者在受到侵害后所能得到的救济实在有限,而且,对于经营者欺诈的举证,消费者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这就造成了消费者诉诸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障碍,既然胜诉所得的赔偿如此菲薄,又何必劳心伤财去打一场未必会赢的官司呢?

  三菱事件引起了国人的反思。这并不能一味怪日本生产者对中国消费者存在歧视,而是中国自身法律的不完善所导致的代价。如果中国的法律也像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一样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性赔偿,那些外国生产者还会敢这么对待中国消费者,在产品质量出了问题后这么乐于适用中国的法律吗?

  中国即将入世,中外贸易的数量、涉及的领域将会进一步发展,为了保护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解决中国产品出口到外国后在出口国造成的产品质量纠纷问题,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有相当的必要。其中,加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犹有意义。

  二、惩罚性赔偿的利弊分析

  惩罚性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指由法院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③,是英美法系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内普遍设立的一种制度,也是在产品责任立法领域里具有典范意义的《美国产品责任法》中一个富有特色的重要制度。在产品责任法中是否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理论界一直意见不一,现有必要先对该制度之利弊作一番理性的探讨-

  (一)惩罚性赔偿的价值

  1、 惩罚性赔偿比补偿性赔偿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